送達效力

送達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表現在:(1)程式上的效力。訴訟文書送達後,即可以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開始的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不按照訴訟文書的要求實施訴訟行為,應當承擔程式法上的後果。例如: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有些案件,人民法院還可以拘傳被告。(2)實體上的效力。

訴訟文書(指其中的法律文書)送達並由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是人民法院製作的依法不準抗訴的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當事人必須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否則,勝訴方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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