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壁壘

退出壁壘

退出壁壘(BarrierstoExit),也叫退出障礙,是指企業在退出某個行業時所遇到的困難和要付出的代價。現有企業在市場前景不好、企業業績不佳時意欲退出該產業(市場),但由於各種因素的阻撓,資源不能順利轉移出去。退出壁壘有兩種,即破產時的退出(被動或強制)和向其他產業轉移(主動或自覺)時的退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出壁壘
  • 外文名:BarrierstoExit
定義,內容,代價,定義,包括,關係矩陣,因素,現狀,措施,

定義

所謂退出壁壘是指現有企業在市場前景不好、企業業績不佳時意欲退出該產業(市場),但由於各種因素的阻撓,資源不能順利轉移出去。
退出壁壘有兩種,即破產時的退出(被動或強制)和向其他產業轉移(主動或自覺)時的退出。
從行業利潤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情況是進入壁壘較高而退出壁壘低,在這種情況下,新進入者將受到抵制,而在本行業經營不成功的企業會離開本行業。反之,進入壁壘低而退出壁壘高是最不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某行業的吸引力較大時,眾多企業紛紛進入該行業;當該行業不景氣時,過剩的生產能力仍然留在該行業內,企業之間競爭激烈,相當多的企業會因競爭不利而陷入困境。

內容

1. 專業化的固定資產:這種固定置產清算價值低或轉換成本高則退出壁壘高。
2. 退出的費用高:如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安置費、大量的庫存物品甚至包括由於縱向一體化形成的原材料加工基地及市場網路等費用。
3. 和公司其他業務的戰略關係密切:如退出某一行業會使企業在其他經營領域的產品、市場形象和行銷能力等方面受到很大影響。
4. 感情和心理障礙:管理者不願從純經濟的角度理性的作出撤退決策,原因有對過去業務的執著和熟悉、對雇員的忠誠、對自己事業的擔憂等。
5. 政府和社會約束:包括地方政府出於對失業率和經濟成長指標的關注而對企業推出決策的否決或勸阻。

代價

定義

退出壁壘的代價是指退出某一個行業所要付出的代價。

包括

退出壁壘的代價包括:
(1)未用資產,退出該行業時,企業將蒙受重大損失。
(2)退出的費用,包括人員安置,庫存物品處理的費用等。
(3)策略性影響,如企業形象對企業行銷、財務方面的影響,等等。
(4)心理因素,如管理人員或員工不願退出該行業。

關係矩陣

進入壁壘與退出壁壘的關係矩陣,它也是行業分析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圖中可以看出:從行業利潤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情況是進入壁壘較高而退出壁壘低,在這種情況下,新進入者將受到抵制,而在本行業經營不成功的企業會離開本行業。反之,進入壁壘低而退出壁壘高是最不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某行業的吸引力較大時,眾多企業紛紛進入該行業;當該行業不景氣時,過剩的生產能力仍然留在該行業內,企業之間競爭激烈,相當多的企業會因競爭不利而陷入困境。
退出壁壘退出壁壘

因素

形成退出壁壘的因素主要有:
(1)由埋沒費用形成的退出壁壘。企業投資後形成的固定資產,由於特定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而變得特殊化,形成專用性資產。在很多情況下不容易將專用性很強的固定資產轉賣給他人或其他企業。當企業退出某一產業時,不得不放棄一部分設備,這些設備的價值就不能全部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這部分不能收回的費用叫做埋沒費用或沉沒成本,它是企業退出產業時的一種損失,也就構成了企業退出時的障礙。埋沒費用越大,退出越難,損失也越大。
(2)解僱費用形成的退出壁壘。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退出某一產業時要給解僱工人支付退職金和解僱工資。有時為了讓工人改行,還需要支付培訓費用和行政費用。這些費用是企業退出某一產業時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構成了退出壁壘。
(3)固定成本形成的退出壁壘,主要包括:如果企業準備退出,撕毀原本訂立的購買原材料及推銷產品的長期契約會被罰款,企業必須支付違約成本;企業的退出會影響職工的情緒,生產能力下降,財務狀況容易惡化;退出表明企業沒有發展前景,增加了企業轉移出去後的融資困難,使企業的信用等級降低,提高了融資成本,等等。
(4)結合生產形成的退出壁壘。結合生產在許多產業中存在,例如,在石油精煉產業中,從汽油到輕油、煤油、重油等多種油品都使用石油作原料進行結合生產。現在即使重油的市場需求顯著下降,但降低重油的產量卻有限度。這樣,在結合生產的產業,即使一部分市場需求下降,但作為結合生產結果的一部分要單獨退出是相當困難的。
(5)政策、法規形成的退出壁壘。政府為了一定的目的,往往通過制訂政策和法規來限制生產某些產品的企業從產業內退出。例如在電力、郵電、煤氣等提供公共產品的產業中,各國政府都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法規來限制企業的退出。

現狀

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於市場機制健全,退出壁壘相對較低。當某一行業盈利能力下降,行業利潤率低於社會平均利潤水平時,社會有若干企業考慮退出該行業。由於政府對企業的干預較小,且各類市場發達,市場機制健全,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夠主動或被動地退出該行業。隨著退出企業增多,產品由嚴重供大於求逐步回歸到基本平衡,從而使行業利潤率回升。採用利潤率指標對主要工業行業退出壁壘進行總體把握,具體採用銷售收入利潤率和淨資產利潤率,動態地觀察這兩個指標的變化。
退出壁壘退出壁壘
據有關資料統計,1993年-1995年中國工業經營獲利能力和投資獲利能力都呈逐年下降的趨勢。1995年銷售收入利潤率比1993年、1994年分別下降1.12和0.73個百分點,淨資產利潤率比1993、1994年分別下降4.01和1.71個百分點。分行業看,1993年銷售收入利潤率超過5%的行業有15個,1994年降為10個,1995年僅有7個。淨資產利潤率超過10%的行業1993年有20個,1994年降為6個,1995年降為5個。從兩個指標的動態變動趨勢看,三年來,銷售收入利潤率淨資產利潤率都呈逐年上升的行業只有石油、天然氣開採業和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銷售收入利潤率或淨資產利潤率有波動,但1995年仍比1993年上升的有9個行業。1995年銷售收入利潤率或淨資產利潤率比1993年下降50%以上的有15個行業。
上述情況表明,中國工業企業經營獲利能力、投資獲利能力低是全局性的、非局部性的。利潤率逐年穩步上升的行業很少,在波動中有所上升的也不多,70%以上的行業利潤率呈降低趨勢,甚至呈大幅降低的趨勢。值得注意的是利潤率相對較高的行業,如電力蒸汽熱水生產及供應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藥製造業、電子及通訊設備製造有色金屬礦採選業、自來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利潤率往往呈現出下降或不穩定的態勢。同樣,一些傳統的高附加值、高利潤率行業,如黑色金屬礦採選業、飲料製造業、服裝及其化學纖維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業等行業的利潤率都呈顯著下降趨勢。中國工業企業獲利能力普遍下降,反應了經濟運行過程中退出機制失靈或退出壁壘較高,大部分行業處於過度競爭狀態。

措施

中國許多行業退出壁壘較高,嚴重地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重塑市場退出機制,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應成為完善市場運行機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
加快經濟體制改革
1.應加快政府體制改革。市場退出壁壘高,與政府直接充當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有關。因此,加快改革,特別是地方政府體制的改革迫在眉捷。通過改革,切斷政府與國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係,使政府從直接管企業、管項目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重點關注行業規劃化、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關注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勞動力整體素質等經濟運行環境和條件的營造,促使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優勝劣汰。
2.加快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結合市場經濟的建設,按照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對企業進行轉制改造,實現出資人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相分離,從而即使擁有法人財產權的企業能擺脫對政府的縱向依賴,又能使政府解除對企業承擔的無限責任,而只以投入資本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不改變企業公有制性質的前提下,把國有企業塑造成市場競爭的主體。
3.加大企業兼併,收購和破產的力度。嚴格按照有關“公司法”、“破產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企業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在強化主業,培育核心競爭力的過程中,通過收購、兼併實現低成本擴張,對負債累累、扭虧無望的企業,應實施破產,特別是在中國的證券市場運行中,引入退出機制應毫不遲疑,對連續三年虧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按照有關制度應實施清盤,嚴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各種“庇護”和“重組”,使企業真正有競爭的動力、生存的壓力。
完善產業組織政策,消除資本流動障礙
產業組織政策是政府為解決產業發展中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這一矛盾,實現有效競爭所制定的政策總和。通常這一政策分為反壟斷與抑制過度競爭兩種類型,結合中國現實,當前更適合於採取抑制過度競爭的產業組織政策。針對市場退出壁壘高的問題,現階段產業組織政策可著重解決消除資本流動障礙的問題。如採取法令或政令的形式,加速設備折舊。根據不同行業生產能力利用狀況,規定不同的折舊率,特別是生產能力利用率嚴重過剩的行業,明確規定行業設備的報廢量和報廢時間;對一些過度競爭行業中的低效率、高污染企業,應限期改造、轉產或淘汰。國家應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設立產業援助基金,對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實施設備報廢、轉產或退出的企業予以援助,以降低市場退出壁壘。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已持續數年。當前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試點、推廣完全積累式社會保障制度。這實質上是一種強制儲蓄,每個職工及其所在企業必須按月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費,同時記入職工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空帳”變為“實帳”,從積累起來的財產,成為能夠取得收益應付未來失業、醫療、養老保障需要的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兩項原則:(1)設立精簡、高效的機構,以較低成本實現有效管理。(2)從中國國情出發,承認由於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社會保障待遇差別短期內難以消除。其管理方式可採用政府保障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經營機構分離的做法。政府機構負責制定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則,而不插手經營,基金管理公司只進行基金的管理而不進行直接經營。其經營職能由社會上的各大信託投資公司承擔,由其與其他法人組建投資基金,通過分散投資、合理組合,將風險降至最小,實現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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