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査

退回補充偵査,是指將移送起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要求對案件中犯罪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部分重新偵査。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實踐,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需要補充偵査的,可自行偵査,也可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院的偵査部門補充偵査。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的,可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査。退回補充偵査時,應連同案卷一併退回並提出補充偵査意見書或決定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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