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査判斷

偵査判斷,是指偵查中對案件情況的判定。是部署偵查工作的基礎。常用的形式有:(1)偵査必然性判斷。反映案情必然有或必然沒有某種屬性的判斷。能幫助偵査人員判明案件性質,明確偵查方向。(2)偵查可能性判斷。反映案件可能有或可能沒有某種屬性的判斷。屬推測性的認識。能起到提供線索澄清疑點的作用。(3)偵査選擇性判斷。對案情作幾種可能性推測,供偵査時選擇。能幫助偵查人員理清案情的頭緒、指明可能的偵査方向。運用時要估計到各種複雜情況,防止判斷失誤,漏掉罪犯或冤枉無辜。(4)偵査假設性判斷。斷定案件中某二現象的出現是另一現象出現的條件。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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