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退休

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休
  • 外文名:retire
  • 原因喪失勞動能力
  • 退休年齡:男性60;女性幹部55周歲、工人50周歲
  • 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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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退休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有關返聘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更加豐富的退休生活將成為常態,對社會運行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是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勞動契約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契約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定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定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定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定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定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契約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契約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對於退休勞動者而言,其本人或死亡退休勞動者的繼承人索賠的範圍不僅要圍繞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本身,還應綜合考慮退休勞動者的所有相關情況從而得出更為全面的賠償項目和賠償要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根據我國社保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依法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發生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有權從社保機構獲得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金額由各地社保部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在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無法獲得上述費用。但是根據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發生了該種情況,退休勞動者的遺屬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用人單位要求養老金損失、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退休後的醫療費損失。

未來計畫

九月二十五日上海舉行的“發展平台經濟與促進區域合作”高峰論壇上,全國社保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表示,我國養老金的缺口計算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研究,而算出來後怎么辦?他認為“不是被動的準備錢,而是調整這個制度。”此外,完善養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長退休年齡和養老金繳納年限等措施,將來可能63歲退休。
25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在“發展平台經濟與促進區域合作”高峰論壇上承認,我國養老金確實有缺口,並建議通過完善養老制度,以達到收支平衡。

提前退休

工種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檔案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勞動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
1999年,勞動保障部發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該《通知》還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補貼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領退休金領退休金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鑑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標準,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養老保險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的職工,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171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的職工,與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中提前退休人員、按111個“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一樣,實行基本養老金減發辦法,即每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除了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條件可以提前退休外,還有哪些職工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除了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條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辦理提前退休的範圍限定在兩類情況:一是國務院確定的111個“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其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二是有三年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其依據是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3年壓錠任務完成後,此政策不再執行。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關於提前退休的規定是:“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從上述兩個檔案中可以看出,對提前離退休的條件是有嚴格限制的。即:一是僅僅限於“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的111個城市適用;二是限於破產的國有工業企業;三是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四是經本人申請。
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規定,有壓錠任務的紡織企業,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下崗職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紡紗、織布兩個工種中的擋車工;二是工齡滿20年,在擋車工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0年且辦理提前退休時仍然在擋車工崗位上;三是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四是技能單一,再就業確有困難。
另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及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33號)規定,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契約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幹部50周歲,女工人45周歲)退休的政策。其中,從事經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退休。具體條件為: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

醫療保險

1、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2、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
3、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藥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4、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
(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
(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
(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5、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
6、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執行。農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7、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歷史資料

簡介

作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務員到達一定年齡後就會退休,同時享受國家的財政供養。其實這種制度並非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物,退休制在中國的周朝就已經產生,並且慢慢發展成為國家的定製。

周朝

退休一詞,始見於唐宋文籍。唐代散文家韓愈《復志賦序》中有“退休於居,作《復志賦》”一句。《宋史·韓贄傳》上曰:“退休十五年,謝絕人事,讀書賦詩以自娛。”何謂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辭官於朝,賦閒於家,頤養晚年之意。需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古代的“退休”僅限於官吏,常見的稱謂有致仕、致事、致政等。退休制度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退休起於何時尚難查考。但到周朝,隨著奴隸制官僚制度的完善,與之配套的各級官吏的退休年齡和善後問題已納入行政管理的範圍。關於退休年齡,《禮記·曲禮》說:“大夫七十而致事。”又說:“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尚書大傳》也說:“大夫七十而致事,老於鄉里。”為何規定退休年齡為七十?一句話,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場趨走辦事了。
關於官吏退休後的待遇。首先稱謂有別,據《禮記》記載:卿大夫致仕曰“國老”,一般官吏致仕曰“庶老”。其次是待遇不同。周公致政成王后,成王使居洛邑,享受最高的禮遇。《周禮·王制》說:“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周代退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削除了官吏終身制,保持了統治政權的生氣。官吏退休後,國家為保證其特權,令其按級領取俸祿,使退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安,又使在職者無後顧之憂。它有利於緩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周代已開始奠定以後數千年退休制度的基礎。周以後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襲了周代的退休制度,不過在形式上各有差異。

唐代

漢興,官員欲致仕,須申請,說明緣由。致仕有兩種:一為老,二為病。告老告病,皆卑稱“乞骸骨”。但官員致仕會出現幾種情況:第一,憤而致仕者。第二,退而復用者。第三,勸留。第四,致仕年齡無定製。以上幾點,均以利於皇權為前提,反映了漢官致仕自願但不自由的趨向。
到了唐朝,隨著階級基礎的擴大,退休制度作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其特點是:致仕年齡較靈活。若精旺力盛,勝任職守,亦可緩退;致仕手續簡便,只要造冊上報即可;對致仕官員舉行歡送儀式,敲鑼打鼓,送歸老家,很有人情味;致仕官享受優厚待遇。首先在政治上,三品以上官員致仕後,仍恩準在朝廷行走,參與國事決策。其次在經濟上,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給半俸,功臣元勛受皇帝特恩,可全薪退休。六品以下,則賜口分田養老。另外,高官致仕,允留一子領薪侍養。總之,唐朝在退休制度上,其政策規定較漢要完備得多。

宋代

兩宋時期,退休制度又有新的規定。宋代文官年滿七十為致仕之期,武臣可延長十歲。若自願亦可提前致仕。但少數元老大臣,不在此限。兩宋對退休官員的安置和待遇,優厚備至,無以復加。宋神宗前,官員致仕皆解除原任官職,神宗以後,允許帶職致仕。官員致仕後,仍可加銜晉級,參與朝政,實處“半退”狀態;宋官致仕時,皆升轉一官;依據退休官的品級,其子孫可“蔭補”一定的官職。但中級官員如蔭補子弟,即不能轉官,稱“守本官致仕”。宋朝還開創了老子退休、兒子頂職的先河;從宋真宗起,職事官致仕後,食半俸,立有戰功者,部分食全俸;有些官吏名義上退休,實際上又安排了其它名譽職務,令領職務俸祿(全俸)。此種“退居第二線”的官,稱“祠祿官”。有些官吏告退後,安置於台閣,令寫碑修書,撰國史,“卒老於文字之間”。有些官吏致仕後,因工作需要,朝廷又特命復出任職,時稱“落致仕”。

明清

明清之際,統治階級對退休制度十分重視。關於退休年齡,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凡內外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詔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給以誥敕。”弘治四年(1491年),又詔“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清朝文官,六十歲令致仕。武官則不然,副將以下,年滿六十,概予罷。低級武官,退休更早,參將五十四,游擊五十一,都司守備四十八,千總、把總四十五。一句話,武官官職愈低,退休愈早。明清以後,破除古制,將退休年齡提前十年以上,且帶有強制性,是明清兩代高度集權政治所致,客觀上也比較合乎實際。故六十歲退休,相沿至今。
關於退休後的待遇,一是政治上,明初規定,三品以上官以本品致仕,四品以下,現職任滿三年而無大過者,可升一等致仕。明中葉改為升一級或二級,而後致仕,若有過而不稱職者,以原級致仕。致仕官在禮儀上受尊重,在宴會、祭祀等活動中,仍享有該品的禮遇。二是退休金,明初規定,致仕官食原俸,旋取消。後又規定致仕官一般不領取俸祿,但享受本品豁免賦役的權利。若家貧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修(終)其身。”清朝,基本維繫明制。

基本養老

企業職工需具備哪些條件,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如何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大多數已開發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納稅人上交的專項稅金是歐美一些國家的基本養老金保障系統的主要資金來源,那么,到了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退休者能得到多少退休金
在歐美國家和地區,90%以上的退休者不單純依靠領取政府發放的那塊基本養老金來養老。這些國家還有一個非常發達的保障老有所養的輔助網路。比如,美國在稅 收政策上實行間接的財政轉移,支持養老金制度;德國則是每年要拿出幾百億歐元支撐其龐大的養老保障系統運轉。而退休金的來源,各國有許多不同之處。在美國,僱主和雇員各拿出工資收入6.2%的稅收,形成專用“社安金”。其中85%用於支付養老金,15%則用來支付殘疾金、遺屬遺孤撫恤金等其它社會保障基金。在法國,基本養老金由僱主交8.2%,雇員交6.55%;法國對遺屬遺孤補助的資金來源於由僱主按雇員收入的5.4%交納,作為困難家庭補助金。
很多國家的退休職工領取的退休金並沒有一個固定額,要視退休年齡、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職崗位等情況的不同。少者,領不到原工資的50%;多者,可以領到原工資的100%以上。
瑞典的養老金分成兩塊,一部分是基本養老金收入,另一部分是“養老附加金”,這是瑞典特有的。“養老附加金”據退休前的收入狀況和納稅情況而定,工齡越長,工資越高,“養老附加金”積累的就越多,退休後就能領到越多的退休金。

國外特例

而在法國,情況就不一樣了。法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實施社會福利比較“慷慨”的國家。一般職工退休後可以領取原工資50%的退休金,公務員則按退休前工資的75%計算。法國法律規定,必須交滿160個季度的養老保險金並滿65周歲以後申請退休,才能全額按比例享受退休金。法國對一般退休者原工資收入的計算基數是由當事人收入中最佳25年的平均值構成。比如,某人一生中最好時期的月收入達4000(約4萬元人民幣)歐元,最差時期的月收入僅1000歐元,而最佳的25年的月收入平均為2500歐元,那么他能領取的退休金就是1250歐元。對於年齡到了65周歲但沒有交足養老金的人來說,退休金要按比例扣減。比如,假設一個到了65周歲但只交了90個季度的養老金,25年的月收入平均值為2000歐元,他就只能領取562.5歐元的退休金(90÷160×2000歐元×50% )。看來,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對退休金收入的影響還是很大的。

各國情況

大多數已開發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美國和德國在今後幾年內將把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這些國家鼓勵人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繼續留在崗位上。英國人的口頭禪是“50歲創業才開始”。而樹立在德國科隆市大街上一家公司的廣告詞本身就已經彰顯西方國家在老年人問題上觀念的轉變:“55歲太老了?我們連65歲的人都雇呢。”
芬蘭,65歲退休領取的養老金比60歲退休最高可多出40%。美國人到了退休年齡但仍願意堅持工作的,每多工作一年就獎勵10餘個百分點的退休金,直至正式退休。其實,近幾年美國已經多次調整了退休年齡,退休年齡規定是65歲6個月,以後每年延長兩個月,直到延長到67歲為止。前不久,美國參議員哈格爾已經提出了一個把退休年齡提高到68歲的議案。
實際情況確實如此。一方面,西方國家的政府對養老金的巨額缺口和老年社會的到來已經感到“驚恐”;另一方面,公司的決策者們目前正在重新審視退休人員的使用價值,並熱衷於對老年人的“餘熱”進行開發。據美國勞工部統計,在1994年至2004年間,65至69歲年齡段的老年男性就業率從27%上升到33%,女性就業率也從18%上升至23%。
美國
經濟蕭條及隨後的緩慢復甦,使許多美國人的退休後生活前景黯淡,還只有專家和政策制定者了解問題的嚴重性。長期以來,對老齡化人群未來長期生活保障問題的憂慮聲音就一直存在,2008年金融危機又吞噬了40%的美國人私人財富,隨之而來的長期高失業率及低利率環境,使這一憂慮更加現實,儘管股市表現不俗,幾近創下紀錄,但大部分收益卻流向了較富有的美國人,而他們是無需為退休後生活發愁的。

養老金

根據最新的退休後養老金怎么算,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划算。

推遲退休

中國

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意向,在社會上引起持續熱議。對此,廣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全國(港澳台除外)範圍內進行民意調查,2013年6月4日公布結果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對於要延長退休年齡,54%的受訪者表示反對,而表示支持的為26%。其中多數受訪居民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達60%;而主張“提早退休”者為17%;主張“晚幾年退休”者僅為10%。
調查顯示,主張“提早退休”者中,最多人是想“提早享受生活”,比例為45%;其次是“工作辛苦”,為37%;再次是“為年輕人讓路”,為34%。而主張“晚幾年退休”者,理由主要是“健康狀況允許”,和“退休生活無聊”。
分析發現,單位、企業或他人聘用的受僱人群最為反對延長退休年齡,比例高達64%,在各人群中最高。同時,“31-40歲”中青年人和“41-50歲”中年人想“提早退休”的比例同為23%。前者最主要是想“提早享受生活”,而後者則是因“工作辛苦”。
據美國權威民調機構蓋洛普最新民調顯示,在美國年齡越大的人越希望晚幾年退休,中青年與中年人該比例也有38%。相反在我國,該年齡段人群中不少人希望提前退休,想晚幾年退休的只有10%。
2015年12月2日,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發布《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6》,報告提出了“先養老並軌、後延遲退休”的改革路徑。
方案指出,首先實現養老金制度並軌,將退休年齡歸為兩類: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和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其次,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分兩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時,取消女幹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區別,將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歲。第二步: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同時達到65歲。再次,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最終完成。
2018年8月29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宣布,女性退休年齡將從55歲提升至60歲而非此前決定的63歲;不過男性退休年齡將從60歲提升至65歲,與原計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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