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

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促進各地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實現農產品產地管理與市場準入的有效對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消費安全,農業部制定了《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試行)。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批號:農辦市〔2008〕23號
通知,規定細則,附屬檔案,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檔案
農辦市〔2008〕23號
附屬檔案:《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試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規定細則

第一條 為配合各地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加強農產品生產基地監管和服務,實現農產品產地管理與市場準入的有效對接,促進農產品市場交易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農產品,需要提供產地證明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產地證明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由本企業或組織出具產地證明;其他農產品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鄉(鎮)政府、村委會出具產地證明。
第五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對實行產地證明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第六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防治等情況,保證所出具產地證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七條 產地證明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統一印製(產地證明格式附後)。出具產地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依法實施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不適用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產地證明格式
省 縣農產品產地證明(副本)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產 地: 鄉(鎮) 村(基地)
生產者: 電話:
產品名稱及數量:
收穫日期:
質量檢測(認證)類型及結果:
運 銷 商: 電話:
經辦人:
···················································
省 縣農產品產地證明(正本)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產 地: 鄉(鎮) 村(基地)
生產者: 電話:
產品名稱及數量:
收穫日期:
質量檢測(認證)類型及結果:
運 銷 商: 電話:
證明出具單位(蓋章):
經辦人:
說明:
一、產地證明的基本聯次為二聯,第一聯為副本聯,開證方留存備查,並作為驗舊換新的依據;第二聯為正本聯,作為市場準入憑證。
二、在出具證明時,必須做到按編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使用全稱,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正本聯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三、出具的產地證明副本應留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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