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家庭副業

農民家庭副業是農民家庭經營自留地、自留山,飼養牲畜家禽,家庭手工業以及採集捕獵野生動植物等生產活動。不包括家庭承包集體生產部分。它與農林牧副漁五業之一的副業和一般與主業相對而言的副業在涵義和內容上都是不同的。五業之一的副業,按我國現行統計制度的規定,包括採集野生植物、捕獵野獸、野禽和農民家庭兼營工業生產 (商品部分) 三項生產活動。通常所講的副業,是相對於主業而言,指除主業以外的其他生產活動。

在以農業為主的地區,林牧漁業都是副業,甚至在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地區,經濟作物和其他農作物以及林牧漁業也都是副業。在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經濟和家庭副業經濟界限比較清楚,農民家庭經營的都是家庭副業。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民家庭經營既有集體經濟部分,又有家庭副業部分。對農民家庭來說,承包集體生產和家庭副業生產是統一經營的、生產費用是統一開支的,收入是一併計算的,所以兩者很難劃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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