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家庭副業

社員家庭副業是指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利用參加集體勞動的業餘時間和家庭輔助勞力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它包括經營自留地,在房前屋後種植果樹和竹木,飼養家禽家畜,從事編織、刺繡、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歸個人所有。社員家庭副業是附屬於集體經濟的非獨立形態的個體經濟,它不同於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經濟,也不同於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小商小販和個體手工業者經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員家庭副業
  • 人群: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
  • 條件:事集體生產勞動之餘
  • 類別:社會
家庭副業,作用,

家庭副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在從事集體生產勞動之餘,或利用家庭中不參加集體生產的半勞動力或輔助勞動力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亦稱家庭副業。家庭副業的產品歸個人所有,由自己支配。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

作用

中國在現階段,由於農業生產力水平還不夠高,社員家庭副業在滿足社會和社員個人對農副產品的需要、在開發和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在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社員每人平均純收入中,家庭副業所占的比重,1978年為26.8%,1981年為38.1%。在農業總產品的增長中,家庭副業也起著重要作用,以1982年為例,在農業總產值中,家庭副業產值占24.6%。在為社會提供諸如生豬、禽蛋等農產品商品方面,其作用則更為顯著。
社員家庭副業經營的範圍十分廣泛。1962年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曾規定社員經營的家庭副業包括:耕種自留地,飼養豬、羊、兔、鴨、鵝等家畜家禽、母豬和大牲畜,開墾零星荒地,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從事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在屋前屋後或指定的地方種植果樹、桑樹、竹木等。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之後,放寬了農村經濟政策,取消了對社員家庭副業的不適當的限制,使家庭副業不斷增長,經營範圍不斷擴大。社員家庭副業不僅可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而且允許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運輸業以及商業批發和長途販運。
為了發展社員家庭副業,需要國家、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給以大力的扶持和幫助。1981年 3月30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轉發的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為扶持家庭副業生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措施,其中包括落實家庭副業政策,允許社員家庭可以有人不參加集體生產而專門從事家庭副業,調整價格政策,普及科學技術,以及解決好產品的加工儲存、運輸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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