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電價

農業生產電價

農業生產電價是指適用於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嘗脫粒、飼料加工等(非經營性)防汛臨時期的電價。2013年5月3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對農業生產電價的範圍進行了統一,規範了農業生產電價適用範圍,將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範圍,同時對農、林、牧、漁用電進行了規範定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生產電價
  • 外文名:Agricultural electricity price
  • 學科:電力工程
  • 領域:能源
  • 單位:電力系統
  • 套用:農業生產
電價介紹,存在的問題,完善建議,總結,

電價介紹

1975年國家水利電力部頒布的《電、熱價格》通知(水電財字(1975)67號)對農業生產電價的範圍進行首次明確二但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電、熱價格》通知的範圍沒能及時調整,各省物價部門根據本省的省情,對農業生產電價的範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造成農業生產電價在各省執行千差萬別。2013年5月3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對農業生產電價的範圍進行了統一,規範了農業生產電價適用範圍,將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範圍,同時對農、林、牧、漁用電進行了規範定義。

存在的問題

1.行業分類與現代農業分類不符,造成農業生產電價範圍涵蓋不完整
我們所說的農業,狹義的僅指種植業或農作物栽培業;廣義的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副業和漁業。有的經濟已開發國家,還包括為農業提供生產資料的產前部門和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產後部門。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條對農業進行定義: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因此,部分農副產品加工應該涵蓋在農業中,而行業分類將農副產品加工業全部劃分到製造業中,農業生產電價範圍僅包含農業服務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均未能考慮。
2.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不同電價扶持,政府和企業意見大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2012年3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各省(市)也相繼出台了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支持意見。根據農業生產電價的適用範圍,只有部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能享受到農業生產電價,其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只能執行較高的工商業及其他電價,政府和企業意見大。很多省(市)的物價部門頂不住政府和企業的壓力,自行出台對所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全部執行農業生產電價的優惠政策,不符合電價規範。
3.農業生產電價範圍延續性不足,企業和農戶不理解
根據《電、熱價格》通知:社員口糧加工、牲畜飼料加工應執行農業生產電價,但在本次規範中卻將穀物磨製、飼料加工調整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企業和農戶不理解。
4.人為區分農業生產各環節的用電性質,執行難
飼料加工是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的重要環節,畜牧業用電和漁業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飼料加工被分離出來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二另外,安裝計量表汁方面,很多企業的內部用電很難分開,必須進行投資改造才能實現,企業提出異議二本來進行自用口糧加工的穀物磨製也歸類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農民怨聲載道。
5.農業生產電價範圍部分條目表述不明確,基層執行混亂
農業生產電價的執行主體是農民、農業合作社,企業不能執行二在農業生產電價執行主體上,部分省(市)物價部門認為農業生產電價只能向農民和農業合作組織傾斜,經營企業內的農產品初加工環節用電不單獨區分並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種植、養殖等活動用電的輔助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菌類、菇類種植、栽培過程需要恆溫保濕的空調用電;各類農產品的保鮮、保溫、冷藏、冷凍用電;農業生產場所的照明、空調器用電等輔助用電,基本上都在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

完善建議

1.擴大農業生產電價中農產品初加工的範圍
將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中的初加工用電全部執行農業生產電價,同時將農副產品加工區分為初加工用電和深加工用電,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深加工用電仍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
初加工是指經過簡單加工,沒有改變農副產品基本形態和物理性質的加工生產。對於執行農業生產電價的初加工範圍,可以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和《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執行。通知中對農產品初加工範圍進行了明確,內容翔實,涵蓋全面。
2.農業生產活動用電應包含生產場所的輔助用電
將生產場所的輔助用電和生產用電一樣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既可以簡化計量方案,又可以使農民和企業得到實惠。
3.農業生產電價的執行主體是農民、農業合作社和經營企業
農業生產電價對農民和農業合作組織傾斜是理所當然的,同時對經營企業內的農產品初加工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既能體現出國家對農業的扶持,又能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
農業是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農業生產電價範圍的調整將影響到億萬農民奔小康的步伐。因此,對農業生產電價範圍的調整既要有延續性,又要符合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現場執行簡單,同時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農業生產電價的執行範圍應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與時俱進,在農業生產電價執行過程中宜松不宜緊,這樣才能符合我國的國情。

總結

對農業生產電價的調整,嚴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和用途進行分類,但國家統計局頒布的行業分類與當前現代農業的分類不符,同時未能體現惠農國策,造成農業生產電價範圍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從分析當前農業生產電價執行中暴露出的五個問題入手,提出了完善農業生產電價範圍的三點建議,為後續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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