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活動的審計與監督》是2010年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喜太,侯金平,崔富春。內容簡介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大力發展農村文化事業,努力培養有文...
農村財務審計屬於政府授權的內部審計。職能 農村財務審計是促進農村合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其職能是:1.經濟監督職能。依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揭囂並查處經濟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維護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利益。2.財務監督職能。通過審查財務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3.經濟...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條例〉的決定》。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審計範圍和任務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範圍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對前條所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一)資金、財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二)財務收支和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三)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四)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村經濟合作社以及其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農村工作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日常工作由同級農村合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廉政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審計,是指各級農村審計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控股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審計業務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各級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村審計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農村審計機構履行審計職責時,...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09.26 實施時間 1997.09.2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第四條 農村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監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處理和處罰。第五條 農村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
印發《廣東省農村合作經濟審計辦法》省農辦、審計廳於1月10日發出《關於印發的通知》(粵府農[1998]001號),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廣東省農村合作經濟審計辦法》。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維護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社員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廣東省人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是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的資產負債、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對提取、管理、使用農民承擔...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保證國家財務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以及按照本條例和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依照本...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和單位的資產管理、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的全面審計...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發布文號為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檔案內容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已經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99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21日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廢止。條例全文 (199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審計機構不能獨立承擔的審計事項,可委託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第四條 對違反財務制度行為的處理,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農村審計機構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農村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
1999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和單位的資產、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的全面審計;對提取、管理、使用農民承擔費用、勞務和有關單位占用、使用集體資產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工作。行署、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鄉(含鎮,下同)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審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簡稱農村審計,下同)工作。鄉以上農村集體經濟...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管理工作;其日常業務由各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及其所設的審計機構(以下統稱集體經濟審計機構)負責。蘇木鄉(鎮)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其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下同)及其所屬單位和占有、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其他單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計...
第三條農村經營部門的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審計對象和任務 第四條農村經管部門對所轄區域的下列單位進行審計監督:(一)村合作經濟組織;(二)村辦企業、事業單位;(三)經濟聯合體;(四)其他有經濟自主權的合作組織;(五)使用鄉(鎮)統籌...
涉及到眾多部門,且涉及到千家萬戶,情況複雜,如何保障政府各種專項資金落到實處,並發揮效益,真正使農民得到實惠,讓農民放心,必須加大對涉農專項資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審計監督,強化涉農資金審計。2.可以運用審計績效理論對涉農資金進行深入剖析,強化了對農村管理部門的審計 對涉農資金進行審計可對涉農資金的管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管理工作;其日常業務由各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及其所設的審計機構(以下統稱集體經濟審計機構)負責。蘇木鄉(鎮)和...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鄉(含鎮,下同)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審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簡稱農村審計,下同)工作。鄉以上農村集體經濟...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駐文昌各有關單位:《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
嚴密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障經營單位正確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三者利益。農業財務監督的具體形式是:(1)本單位會計人員行使會計法賦予的財務監督職權以及部門、單位組織的財務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2) 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的內審監督。(3) 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等。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扶貧資金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資金,是指用於解決農村牧區貧困人口溫飽、改善農村牧區低收入人口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具體包括:(一)財政性扶貧資金;(二)信貸扶貧資金;(三)利用外資扶貧項目資金;(四)國內外捐贈...
《農村審計》是2009年10月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廣東省財政廳編寫。本書主要介紹了農村審計概論和實務,以及根據當前新形勢對農村審計工作的要求。內容簡介 《農村審計》內容簡介:農村審計是農村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推進,農村審計在確保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