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軟體企業認定

北京市對軟體企業實行認定製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軟體企業認定工作由市科委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軟體企業認定
  • 發布時間:2000
  • 類型:扶持軟體企業政策
  • 地區:北京市
認定依據,認定評審機構,享受優惠,

認定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進一步推動本市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結合北京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認定評審機構

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受理企業的認定申請並組織初評。初選名單報市科委審核,經會簽稅務部門批准後正式公布,並頒發軟體企業證書。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享受優惠

北京軟體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386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3]112號)以及其它相關檔案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45號)檔案第四條規定:經批准從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檔案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B、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軟體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694號)的規定:對經國家著作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京財稅[2002]448號檔案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體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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