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

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14日,是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協會目前共有86家會員企業。協會會長邵玉龍,副會長張更生、蔡建森、王棟、楊林、嚴效東和張凡。協會理事會21人組成,常務理事7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
  • 地點:福建省
  • 類型:協會
  • 成立時間:2001年2月14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當前主要工作是:協且主管部門加強軟體行業管理,制定行約行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軟體行業內外交流與協作活動;根據國務院[2000]18號和閩政[2001]16號等檔案精神,開展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等相關工作以及通過其他多種方式,為會員提供諮詢、輔導和其它會遇需要的服務等。

協會章程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福建地區從事與軟體有關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由我會組織審查並經福建省信息化局批准通過“軟體企業認定”或“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我省企業,徵得企業同意後將自動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文正式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表現良好的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推選名譽會長,聘請名譽會員和協會顧問;
六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需要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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