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幹部復員制度

軍隊幹部復員制度,軍隊幹部退出現役,不以幹部身份回原籍安排工作的制度。復員制度,是在我軍創建初期建立起來的。復員作為幹部工作的術語使用,是在解放戰爭初期開始的。國務院、中央軍委對幹部復員的有關規定是:退出現役的需要復員以及本人自願復員的連、排職幹部和個別營、團職幹部,經組織批准,辦理復員。幹部復員時發給復員費、安家補助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幹部復員,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區。由農村參軍,如無專門技術,仍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復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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