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中央軍委
  • 頒布時間:1983.02.03
  • 實施時間:1983.02.03
  • 發 文 號:國發〔1983〕16號
  • 失效日期:2001.10.06
第一條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現役。
(一)按志願兵服役年限規定服役期滿不需要繼續留隊的;
(二)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第三條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者,經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四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畫。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第六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準予復員回鄉。
第七條 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體的規定執行。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
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麻風病人退休後的安置,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5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部隊在與有關地方的民政、衛生部門聯繫好後,直接將麻風病人送麻風病院或麻風病村。
第八條 凡因戰因公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部隊應按照規定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享受《革命殘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檔案規定的待遇和撫恤。
第九條 志願兵的軍齡,從縣(市)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轉業的志願兵參加工作後,其軍齡合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
第十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一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轉業的,應於離隊前兩個月,由批准機關將其姓名、級別、專業技術、服役年限等情況,函告縣(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志願兵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係、供給關係的轉移手續,發給下個月的工資和一伙食費,並分別按轉業復員退休的規定發給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們到新的崗位後,發揚人民解放軍的光榮傳統,為四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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