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費

車輛購置附加費

車輛購置附加費是國家向購車單位和個人在購車時徵收用於公路建設的專用資金。為了加快公路建設,扭轉交通運輸緊張狀況,使公路建設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國家規定對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律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

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向有關車輛徵收車輛購置稅,原有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門徵收十五年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被國稅部門的車輛購置稅所取代,隨之又經歷了四年由交通部門代征的歷程,於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國稅部門徵收管理。車輛購置稅正式成為國稅機關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稅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附加費
  • 外文名:vehicle purchase additional fee
  • 頒布日期:2000年10月22日
  • 實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 徵收人群:購車單位和個人
標準,繳納,審計,與車輛購置稅關係,徵收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標準

①國產車輛按售價的10%徵收。
②進口車輛,以車輛到岸價加海關相關費用的組合價的10%徵收。
③國家交通部、財政部如有新規定,按屆時規定征費。

繳納

1.車購費的繳納手續
車主購買新車後,需到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所交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國產車為除去增值稅部分的車價的10%,進口車為進口環節各項稅費組成的計稅價格的10%)。具體手續為:
①出示購車發票原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蓋章)並提交複印件2份。
②出示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持貨物進口證明書和商檢證明)並提交複印件1份。
③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持單位法人代表證書)。
④個人及單位車輛均可用現金或支票繳納,用支票繳費時必須保證銀行付款。如因存款不足、印鑑不符等原因造成銀行退票時,車主需在接到電話通知的當天,到征費處更換支票。否則,從應交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費款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⑤車主領取車輛牌照後,需持行駛證和車購費憑證返回征費處辦理建檔手續,征費處工作人員負責填寫憑證的“車牌號碼”,並加蓋“已建檔”戳記。車主用現金繳費可隨時建檔,用支票繳費,需在五日後才能建檔。
⑥車購費的收據上一般都註明:車主、車牌、進口(國產)車計費、滯納金、附加費證號等。征費後發給車購費憑證,車主需注意正、副聯內容填寫一致,證上加蓋車輛落籍地車購費徵收專用章,否則無效。
2.車購費憑證丟失補辦手續
如果車主不慎將車購費憑證丟失,可通過一定程式補辦。具體手續為:
①車主向車購費征費處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繳費人姓名、遺失憑證類別、號碼和簡要經過;車輛類別、型號、牌照號碼;本人簽字並註明本人身份證號碼);
②出示購車原始發票並提交2份複印件;
③出示繳納車購費的收據並提交2份複印件;
④征費處代辦登報掛失手續或車主自行辦理登報掛失手續;
⑤補辦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
3.車購費憑證過戶手續
隨著車輛的過戶,車購費也應過戶。具體手續為:提交車購費憑證;出示行車執照;出示過戶發票(經舊車交易市場辦理的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憑證”;經海關辦理的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各國領使館公私用物品轉讓申請書”;上下級單位內部調撥的持上級單位的調撥證明);辦理車購費憑證過戶手續。
4.車購費憑證變更手續
如果車主的單位名稱或車輛的發動機號碼發生變更,車購費憑證也應隨之發生變更。具體手續為:出示車購費憑證,出示行車執照,出示變更依據(變更單位名稱的持工商行政管理的名稱變更證明或上級主管證明;變更發動機號碼的,持購買發動機發票或修理單位證明)辦理車購費憑證變更手續。
5.車購費退費手續
如果繳費人已在征費處繳納車購費,但因車輛質量問題或非車主自身原因在落籍前退車的車輛,按以下手續辦理退費,繳費人提交退費申請,寫明退費理由,並註明退費車輛的車型、發動機號、底盤號;出示原經銷單位或生產廠家出具的退車原因證明;出示退車發票;出示原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或複印件),提交原車購費憑證(正、副聯)和車購費收據

審計

車輛購置附加費是經國務院批准,按規定收取用於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交通部進行管理,實行統收統支,專款專用。
徵收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由各級交通部門在當地工商銀行開設“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專戶”,該戶只能劃轉,不能動支。
車輛購置附加費在全國範圍內徵收。凡購買或自行組裝使用車輛(不包括人力車、畜力車和腳踏車)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車購費,每輛車只徵收一次。
(一)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審計
1.審查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的基礎工作是否健全。主要審查各徵收單位和代征單位徵收人員是否落實配備,是否建立車輛檔案管理和卡片登記制度,有關車輛數量、車屬單位、廠牌及型號、標準噸位、銷售價格、計費標準的記錄是否及時、準確和完備。
2.審查車輛購置附加費票證管理是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車輛購置附加費繳(免)費憑證在印刷、發放、使用、保管等環節中手續是否嚴密清楚,責任是否明確;有無偽造和倒賣憑證現象;有無內外勾結,非法發放繳(免)費憑證行為。
3.審查各徵收單位和代征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徵收範圍、計費依據和計費標準。減免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有無擅自擴大或減免範圍和標準;有無採取高價銷售、低價計費或賒銷不計費等手段推銷本地或本單位生產(組裝)車輛現象;有無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4.審查各徵收單位和代征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關報表是否及時報送,填列數據是否準確,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存入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專戶,有無拖欠、少報、隱匿、借占、挪用、拒繳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等違法亂紀行為。
(二)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審計
1.審查用車輛購置附加費安排的建設項目是否納入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劃和國家其他固定資產建設規劃,是否符合車輛購置附加費使用範圍,審批手續是否按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2.審查用於公路建設項目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投資,有無被借占、挪作他用,有關成本費用項目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虛列支出、擠占成本現象。
3.審查是否按規定編報車輛購置附加費分成資金計畫,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即分成資金使用是否首先保證了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機構的經費開支。各項經費開支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有關依據和數據是否真實合法,征管人員集體福利費和獎勵是否按交通部核定的比例提取,是否按規定的開支範圍掌握使用;其餘資金是否全部用於公路建設扣場站建設。
4.審查車輛購置附加費分成資金有無被截留、挪用、借占或貪污、私分等違法亂紀行為。

與車輛購置稅關係

2001年車輛購置稅開徵以前,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均需繳納汽車購置附加費。但是,隨著新條款的頒布,車輛購置稅正式取代了汽車購置附加費。
轉眼間,車輛購置稅開徵已接近十年的時間了。汽車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稅,從“費”到“稅”,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徵收更加規範合理。這一改革也得到了車主們的認可。
那么,何為車輛購置稅呢?車輛購置稅是國家在特定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應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期限為自購買或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徵收辦法,稅率為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10%。使用固定的稅率,可見,購置稅比汽車購置附加費更為透明合理。另外要強調的是,計稅價格的組成根據車輛購置的來源不同而有所不同。購買自用的車輛,計稅價格為車主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稅款除外。進口自用的車輛,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車主需要注意的是,車輛購置稅稅款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一次繳清。換言之,每輛車中間發生過戶或部分車輛改型,都不再征費,直到車輛報廢為止。因此車主,在購買二手車時,記得向舊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的收據證明。

徵收辦法

(1985年4月2日國務院國發[1985]50號發布)

第一條

公路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為加快公路建設,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公路交通日益增長的需要,決定設定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公路建設專用的一項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在全國範圍內徵收,每輛車只征一次。

第三條

凡購買或自行組裝使用的車輛(不包括人力車、獸力車和腳踏車,下同),在購買時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須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四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以車輛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為義務繳費人(以下簡稱繳費人)。

第五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徵收範圍如下:
(一)國內生產和組裝(包括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生產和組裝的,下同)並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車、通用型載貨汽車、越野車、客貨兩用汽車、機車(二輪、三輪)、牽引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其它運輸車(如廂式車、貨櫃車、自卸汽車液罐車、粉狀粒狀物散裝車、冷凍車、保溫車、牲畜車、郵政車等)和掛車半掛車、特種掛車等。
(二)國外進口的(新的和曾使用過的)前款所列車輛。

第六條

下列車輛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用車輛。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輛,聯合國所屬駐華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自用車輛。
(三)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批准免徵購置附加費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購置冊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門負責,並由本辦法所列單位代征。

第八條

國內生產或組裝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生產廠或組裝廠代征,以車輛的實際銷售價格為計費依據。組裝自用的車輛向所在地交通部門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參照同類車輛的當地價格計費。國內生產和組裝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費率均為百分之十。

第九條

國外進口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海關代征,以計算增值稅後的計費組合價格(即到岸價格十關稅十增值稅)為計費依據,費事為百之十五。

第十條

繳費人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後,發給統一的繳費憑證。繳費憑證由交通部統一制定格式。

第十一條

繳費人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取得繳費憑證後,才能向交通監理或公安車管部門中請車輛牌照。如交通監理或公安車管部門發現有漏繳情況,應責成繳費人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費款,並增收補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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