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為加強大連市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的徵收管理,防止費源流失,根據國務院《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將有關問題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6-07-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1996-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1996年7月17日大政發〔1996〕66號)
為加強我市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的徵收管理,防止費源流失,根據國務院《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大連市交通局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是負責車購費徵收和稽查工作的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車購費征繳和查處逃漏車購費違法行為的職權。
二、在大連市轄區內,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車購費。未經國家交通部、國家財政部批准,不得減免車購費。
三、繳費人在繳納車購費取得繳費憑證後方可向公安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申請車輛牌照。公安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發現未繳車購費的,不予辦理車輛牌照。
四、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期足額繳納車購費,逾期不繳納的,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3‰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處以應繳費額5倍以下罰款,罰款收入全部上交財政。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逾期3個月不接受處罰的,由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凡在1996年6月30日前被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扣留的車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辦繳費手續的,將依據有關規定拍賣處理所扣留的車輛。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塗改車購費憑證,違者,由車購費徵收稽查機構沒收偽造、塗改憑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