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法草案

車船稅法草案

2010年10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車船稅法草案。2011年2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車船稅法草案,審議任免鐵道部部長的議案等。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吸納民意,對原草案規定作出大幅調整,降低排氣量在2.0及以下乘用車的稅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船稅法草案
  • 時間:2010年10月28日
  • 會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排氣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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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求

乘用車是指核定載客9人或9人以下的小型客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在作說明時介紹,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車占乘用車總數的87%左右。
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小型客車按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統一計征。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一審稿將現行規定修改為按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征,稅額幅度為60元至5400元。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車船稅的稅額幅度上調過大,給民眾增加了負擔,建議經更細緻的測算後適當降低。此外,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不少公眾也要求降低稅額幅度。
稅收收入與原來持平
經相關部門研究,草案二審稿提出的修改方案實現了公眾的“減負”願望,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1.0升以下保持不變,為60元到360元;將1.0升以上至1.6升的稅額幅度由草案原來規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將1.6升以上至2.0升的稅額幅度由草案原來規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4.0升的稅額幅度也作了微調。
與原草案的稅額幅度相比,新方案降幅十分明顯。根據有關部門測算,按照新方案,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車87%的車主的名義稅負不會增加,並且各檔稅負也基本上相當於車價的0.5%,全國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總額將與目前收入基本持平。草案的這一修改,使廣大車主在最關心的問題上得到了較為圓滿的回答。
張柏林表示:“2.0升及以下乘用車的名義稅負不會增加。”同時,這樣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與原來收入基本持平。

立法焦點

1 驗車時應提交納稅證明
根據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車主定期檢驗車輛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繳納車船稅證明。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審議情況】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定期檢驗是對車輛性能的檢驗,是否納稅與檢驗是否合格沒有直接關係,建議對草案的規定再作研究。有些社會公眾對此也提出了意見。
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管理方面有監管措施,數據較全,規定由其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為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車船稅做些協助工作,是可以的。
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2 遊艇擬按長度徵車船稅
根據二審稿,我國將按遊艇長度為計稅依據徵收其車船稅,稅額幅度為每米400元至2000元。此前,草案一審稿規定,遊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審議情況】 有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車船稅法應對遊艇的稅額幅度作出規定,具體適用稅額可由國務院在法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車船稅徵收備受關注車船稅徵收備受關注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相關部門研究認為,對遊艇的計稅依據可以考慮長度、價值、發動機功率或者噸位等因素,鑒於遊艇的長度與價值基本呈正相關關係,一些國家也以長度作為計稅依據,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遊艇登記管理實際和征管可操作性考慮,建議在車船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中規定,以遊艇長度作為計稅依據。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授權國務院在法定稅額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3 高能耗車加稅規定被刪
二審稿刪去了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此前的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並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辦法。
【審議情況】 一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車船稅的減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國務院規定加收車船稅,而且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很難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宜瑜在分組審議中就提出,“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的說法不太合適。“高能耗、高污染車船,應該嚴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稅負來調節,不應鼓勵用交稅置換排污權。”其他部分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類似意見。
經過相關部門的研究,草案二審稿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並在車船稅減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車船稅減免的“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草案全文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列入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本法所稱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是指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條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船舶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遊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車船稅法草案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運輸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代收車船稅,一併出具保險單和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一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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