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規則(足球比賽競賽規則要點)

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比賽競賽規則要點一般指本詞條

足球比賽規則(ifab-laws-of-the-game)是足球的規則,由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制定並修改。

基本介紹

比賽場地,場地面積,畫線,球,規定,球的更換,隊員人數,隊員裝備,裁判員,助理裁判,職責,協助,比賽時間,中場休息,扣除損失時間,執行罰球點球,決勝期,中止的比賽,比賽開始,預備,開球,程式,違規,墜球,比賽進行死球,比賽成死球,比賽進行,計勝方法,進球得分,獲勝的隊,競賽規程,越位,越位位置,犯規,沒有犯規,犯規行為,自由球,罰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決定比賽勝負,金球制,踢球點球決勝,技術區域,第四官員,競賽規則註解,

比賽場地

場地面積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 90-120米,寬45-90
  • 國際比賽:長100-110米,寬64-75
  • 國際足聯世界盃:長105米,寬68
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場地規則

畫線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畫一個半徑R=9.15米(10碼)的圓。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球門柱內側5.50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0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線。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線。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定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角球區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線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樑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樑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樑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樑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樑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如果橫樑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樑。如果橫樑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樑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範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誌或圖案的複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於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規定

比賽用球應為球體,它的外殼套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那么就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就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誌;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製”標誌;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足球比賽規則(足球比賽競賽規則要點)
比賽用球檢驗標誌(2015年起)

隊員人數

規定
違規/判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隊員裝備

規定
足球鞋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裁判員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職責: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樑、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在比賽場地附近出現;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助理裁判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定(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執行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比賽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自由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自由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進行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樑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樑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攻方隊員出球時,其中攻方有隊員比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接球隊員處於對方半場內。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角球和界外球除外;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倒數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犯規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自由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自由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衝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搶截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三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自由球: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警告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出場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當踢自由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自由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間接自由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自由球

自由球分為直接自由球間接自由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自由球還是間接自由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自由球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間接自由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自由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自由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自由球
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自由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自由球。
違規/判罰
當踢自由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自由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罰球點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自由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自由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於: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後;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後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程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樑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樑、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樑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
應重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後: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
應重踢。
球從守門員、橫樑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
裁判員停比賽;
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擲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判為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
從球越出邊線處擲界外球;
判給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
程式
擲出球的一瞬間,擲球者應:
站立面向比賽場地;
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
使用雙手;
將球從頭後經頭上擲出。
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球一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對方隊員不正當地阻礙擲球隊員或分散其注意力:
他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由對方擲界外球。

球門球

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球門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攻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式
由防守方從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
對方應在罰球區外直至比賽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如果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進入比賽:
應重踢。
守門員外隊員踢球門球
如果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守門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應重踢。

角球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角球可以直接射進球門而得分,但只能是對方球門。
判為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守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式
將球放在離球出界處最近的角旗桿的角球弧內;
不得移動角旗桿;
對方應在距球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比賽進行;
由攻方隊員踢球;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罰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對於任何其他犯規:
應重踢。

決定比賽勝負

金球制和踢球點球決勝是根據競賽規程的要求,當比賽打平後需要決出勝隊時,採用的方法。

金球制

程式
在規定比賽時間結束後進行的加時賽中,先進球的一方即為勝方。
如加時賽中雙方均無進球,則互踢球點球決出勝方。

踢球點球決勝

程式
裁判員選定用於踢球點球的球門
採用投幣方式,猜中的一方先踢。
裁判員對踢球點球做記錄。
按照下列解釋,兩隊應各踢5次。
雙方輪流踢。
如果兩隊在踢滿5次前,一隊的進球數已多於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不需再踢。
如果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未進球,則按同樣輪流的順序踢球點球,直至雙方踢球次數相同(無需踢5個球),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在踢球點球過程中,場上守門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可由競賽規程規定的最大限額內被提名而尚未使用過的替補隊員進行替換。
上一條所述的情況,只有比賽結束時,包括在規定的延長期比賽結束時在場上的隊員方可參加踢球點球。
每次應由不同的隊員踢球點球,直至雙方符合資格的隊員均踢過一次後,方可踢第二次。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符合資格的隊員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只允許符合資格的隊員和執法裁判員在場內。
除踢球點球的隊員和兩名守門員外,其他所有隊員必須在中圈內。
踢球點球隊員一方的守門員必須在罰球區以外的球門線與罰球區線交匯處的比賽場地上。
除非另有所述,有關足球競賽規則和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決議應在踢球點球決勝時實施。
比賽結束時,如果雙方人數不等,人數多的一方應減去多出的人數以與對方人數一致,並通知裁判員出場隊員的名字和號碼。球隊隊長負責此事。
在開始踢球點球決勝之前,裁判員應確定留在中圈裡的雙方隊員人數一致後再執行踢球點球。

技術區域

在規則第三章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二中解釋了技術區域的概念,它是聯繫比賽與替補席的特殊區域
技術區域的大小和位置可以根據體育場的情況做適當改變,以下提供的是一般性指導:
技術區域的範圍是指,從替補席兩側向外1米及向前延伸至距邊線1米的區域。
建議用標記線明確該區域。
技術區域內的人數由競賽規程決定。
根據競賽規程,在比賽前確認替補席內的具體人員。
只允許1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指揮後立即返回替補席。
教練員和其他官員須在替補席上,除非諸如場上隊員受傷,裁判員允許教練員或醫生進場察看傷情時。
教練員或其他在技術區域內的人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同時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競賽規則註解

在有關國家足協同意和遵循規則精神的前提下,在16歲以下的比賽或女子比賽或老齡組(35歲以上)比賽或殘疾隊員的比賽中,可以適當修改規則。
允許對以下各項做任意修改:
球場的大小
比賽球的大小、質量及材料製成
兩門柱間寬度及地面到球門橫木的高度
比賽時間
替補隊員人數
如要做進一步的修改,應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
男子和女子:
對於裁判員、助理裁判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講,男子足球的競賽規則同樣適用於女子比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