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自由球

間接自由球

間接自由球是在足球比賽中,因某些原因(如對方越位)中斷後恢複比賽的一種方式。與直接自由球不同之處在於,發球方如果直接將球踢入對方球門不能算作得分,而是判球出底線,由對方罰球門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間接自由球
  • 作用:恢複比賽的一種方式
  • 特點:直接將球踢入對方球門不得分
  • 領域:足球
  • 判罰信號:主裁判單臂上舉
  • 範圍: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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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

分類

間接自由球
自由球分兩種,分別是直接自由球和間接自由球。

直接自由球

直接自由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自由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間接自由球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自由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自由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被球員觸到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自由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自由球時,須將球放定。踢自由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自由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

如踢自由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未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決議

(1)為區別直接自由球與間接自由球,當裁判員判間接自由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自由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時或成死球時為止。
(2)踢自由球時,隊員如不退至規定的距離,裁判員應給予警告。任何再犯者,應罰令出場。裁判員對企圖以侵入規定距離延遲執行踢出自由球者,應視為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3)踢自由球時,任何隊員亂跳亂舞、故作姿態,企圖分散對方隊員注意力,裁判員應視為不正當行為,並給予警告。
可判為間接自由球的犯規共有八種情況,其中前五種是針對守門員的,後三種是針對隊員的。限制守門員的五種情況,其精神是為了加快比賽節奏,防止拖延時間。
(一)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後,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只有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後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
(二)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自由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自由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
(三)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四)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五)動作具有危險性。
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
(六)阻擋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範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對方隊員行動的犯規。
(七)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是指守門員持球後準備用手拋發球,或手拋起用腳踢發球,或在規定的時間及步數內拍幾下球再發出的過程中,對方隊員上前阻礙干擾守門員的上述動作,致使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
(八)比賽中還可能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恢複比賽,例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紀律制裁

裁判員對隊員進行紀律制裁的方式包括警告和罰令出場。

可警告的犯規

裁判員對下列七種情況進行警告時應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這是可警告的犯規中的主要條款,包括的情況較多,例如:
(1)對方擲界外球或踢自由球時,隊員故意在前方揮動手臂、高聲叫喊或投擲物品進行干擾。
(2)隊員在場上抽菸。
(3)隊員跳起吊掛在球門橫樑上。
(4)撲倒在地,故意用身體壓住球,不讓他人踢球。
(5)撐在同隊隊員肩上頂球。
(6)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前進(不論是否發生身體接觸)。
2、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這是指隊員對裁判員(包括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的決定不同意而干擾了比賽的正常進行。
3、持續違反規則。這是指一名隊員在被判罰了犯規並重新開始比賽後,仍然繼續堅持違反可判為直接自由球或間接自由球的犯規。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這是指隊員在比賽成死球時,為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以種種方式(如慢慢繫鞋帶、多次移動球的地點等)延誤比賽重新開始的行為。
5、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遵守規定的距離。這個規定的距離是指對方隊員距球9.15米。這種犯規行為的目的,一是為了拖延時間,二是為了降低角球或自由球的威力。
6、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進入比賽場地是指上場隊員在比賽開始時由於某種原因未隨隊一同加入比賽,或替補隊員未履行替補程式而加入比賽的情況。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是指場上隊員由於受傷護理或調整裝備而離場後未得到裁判員的信號即加入比賽的情況。
7、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例如,某隊員為了製造越位“陷阱”而故意離開比賽場地,致使一名對方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罰令出場的犯規

裁判員對下列七種情況進行罰令出場時應出示紅牌:
1、嚴重犯規。這是指隊員在比賽搶球的過程中對對方隊員故意施加的暴力性犯規行為。嚴重犯規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點:
(1)隊員違反《足球競賽規則》中可判為直接自由球的有關規定。
(2)隊員違反上述規定是在比賽進行中爭搶球的時候。
(3)隊員的犯規是一種強暴力行為的性質,使用了強制的力量。
(4)隊員的犯規危及了對方隊員的身體安全。
2、暴力行為。這是指比賽進行中或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目的不是在球,而是對對方施加的暴力性犯規行為。
暴力行為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點:
(1)犯規的表象是過分的、猛烈的、侵犯性的。
(2)犯規的發生不是在隊員爭搶球的時候。
(3)犯規的時間可能是在比賽進行中(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自由球或球點球恢複比賽);也可能是在比賽成死球時(根據死球時的情況,擲界外球或踢自由球等恢複比賽)。
(4)犯規的對象除了是對方隊員外,如果是對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觀眾等,也要被看作是暴力行為。該犯規若是在比賽進行中的比賽場地上,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若是在比賽進行中的比賽場地外,由裁判員在停止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墜球恢複比賽;若是在比賽成死球時,則根據死球時的情況,擲界外球或踢自由球等恢複比賽。
3、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這是一種侮辱性的侵犯他人的行為。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用可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這是一種用語言侵犯他人的行為。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這是針對同一隊員而言。裁判員在第二次警告這名隊員時,應先出示黃牌,隨即出示紅牌將其罰令出場。

判罰信號

主裁判單臂上舉,當球發出後觸及第二名隊員或形成死球時,手臂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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