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蓮訴王志林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趙春蓮訴王志林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是2014年01月15日在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1月15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莫民初字第01140號
原告趙春蓮。
被告王志林。
委託代理人夏志金,內蒙古訥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春陽。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連山,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程鐵軍,人保財險莫旗支公司職工。
委託代理人王哲,人保財險呼倫貝爾市分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以下簡稱平保公司)。
原告趙春蓮訴被告王志林、趙春陽、人保公司、平保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簡易程式的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沃林生獨任審判,本院於2013年12月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春蓮、被告王志林及委託代理人夏志金、被告趙春陽、被告人保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程鐵軍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平保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春蓮訴稱,2013年6月30日8時許,被告王志林駕駛蒙EYS003號夏利N5轎車在某醫院前由南向北掉頭過程中與被告趙春陽駕駛的原告的蒙ED8610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莫旗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王志林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趙春陽負事故次要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二被告的車輛均在保險公司投了保險,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其賠償數額如下:1、車輛維修費58940元;2、車輛維修拖車費5000元,總計為63940元。
被告王志林辯稱,1、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均表示認可。2、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賠付後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春陽辯稱,次要責任應該由我承擔的責任我要求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答辯人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限額內對原告提出的合法、合理部分進行賠償。
被告平保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王志林駕駛蒙EYS003號轎車行駛至莫旗某醫院門前實施掉頭時與被告趙春陽駕駛的蒙ED8610號原告趙春蓮所有的轎車發生相撞,致兩車損壞,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莫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王志林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趙春陽負事故次要責任。現原告趙春蓮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總計63940元,其中車輛修復費58940元,拖車費5000元。被告王志林的車輛修復費用為6175元,有車輛損失價格認證書為證。
另查,被告王志林駕駛的蒙EYS003號轎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了交強險,被告趙春陽駕駛的蒙YD8610號轎車在被告平保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中的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57000元。
原告對上述事實提供了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交通事故認定書;2、強制保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單;3、車輛修復費用、拖車費發票及車輛定損報告,被告王志林、趙春陽、人保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其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總計63940元予以認定。
被告王志林對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強制保險單、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損失價格認證書予以證實,原告及其他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王志林、趙春陽駕駛車輛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車輛損壞,該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王志林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趙春陽負事故次要責任。所以,二被告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主次責任可確定為70%與30%。所以,被告王志林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春陽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由於被告王志林駕駛的蒙EYS003號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了交強險,所以對於被告王志林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限額內賠償財產損失費2000元,因此,被告王志林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43358元【(63940元-2000元)X70%】,被告趙春陽應賠償原告18582.00元。由於被告趙春陽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平保公司投了商業車輛損失險,其保額為157000元,所以對於被告趙春陽應賠償的18582.00元,應由被告平保公司在商業保險中承擔賠償,無需再由被告趙春陽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被告平保公司應在機動車商業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8582元。
另,由於被告王志林車輛損失修復費為6175元,原告對此表示認可,也同意按責任賠償其損失,並同意在被告王志林應賠償的金額中扣除被告王志林車輛損失費。由於趙春陽駕駛的車輛同時也投了交強險,所以對於被告王志林的車輛損失費6175元,先應由被告平保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限額內賠償王志林車輛損失費2000元。剩餘4175元,王志林應自負70%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春陽負30%的賠償責任,即,趙春陽賠償王志林車輛損失費1252.50元(4175X30%)。此款可從被告王志林應賠償原告的賠償金中扣除,因此,被告王志林還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42105.50元(43358-1252.50)。根據上述事實與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第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負擔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範圍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春蓮車輛損失費2000元;
二、被告王志林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春蓮車輛損失費42105.5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8582元。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限額內賠償王志林車輛損失費2000元;
案件受理費1344元,由被告王志林負擔941元,被告趙春陽負擔4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沃林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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