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權利

贖回權利是公司債或優先股契約中規定的,賦予發行公司以特定價格贖回證券的權利。這種權利使得發行者在償還時機上擁有一定的靈活性。發行者根據市場和資金狀況,可以提前償還 (即行使可贖回條款的權力),也可以到期償還 (不行使可贖回條款的權力)。帶有可贖權利的證券首先在美國產生。

發行者行使可贖回條款的權利大致有三種情況: ①企業開發的項目,因經營很好,而提前收回了成本,此時行使可贖回權利將未到期債券贖回,可減少利息支付; ②企業找到了新的更好的資金來源,如銀行貸款等。因此行使可贖回條款,贖回未到期債券,可以減少資金成本,降低利息支出。③在金融市場利率下降時,使用可贖回權利,另外發行一種新的利率較低的債券來贖回原發行的債券。其目的也是在於降低籌資成本,減少利息支出。可贖回權利是還債或償還優先股期限上創新的一種形式,這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較寬鬆的期限選擇。籌資者可以根據經營狀況、資金來源和市場利率綜合考慮,系統地選擇債券的償付期,以最經濟的方法,取得最高的效益。某些企業發行債券或優先股時,之所以保留可贖回權利,實際上雖然可能不行使贖回權,是為了保持債券和優先股的變現的靈活性。對投資者來說,一方面附有可贖回權利的債券利率要較普通債券利率為高,從而購買這種債券有較高的回報率,同時也是有另一方面的風險性,比如,發行者沒有行使可贖權利,認購者可按原定期限和利率收回了本息,若發行者使用了可贖權利,認購者便提前收回了投資。如果發行者的贖回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認購者就要蒙受損失,這種風險就是通常所說的 “贖迴風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