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商

贊助商

贊助,是指企業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獲得宣傳效果)而向某些活動體育、藝術、社會團體提供資金支持的一種行為。體育贊助,是指企業為體育賽事或運動隊提供經費、實物或相關服務等支持,而體育賽事組織者或運動隊以允許贊助商享有某些屬於它的權利(如冠名權、標誌使用權及特許銷售權等)或為贊助商進行商業宣傳(如廣告)作為回報。

贊助的實質是雙方資源或利益的交換與合作。因此一項成功的贊助必須是雙方互利互惠、互有所得的,它也是受法制化市場經濟左右的。贊助絕非只是“賣廣告”或“屬冠名權”,而是雙方資源重新配置的深層次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贊助商
  • 外文名:Sponsor
  • 贊助實質:雙方資源或利益的交換與合作
  • 廣義:整個市場開發計畫中所有贊助企業
  • 狹義:特指中第二級的贊助商
  • 利益:以本身的資源獲取更大的利益
全球合作夥伴,合作夥伴,答疑,

全球合作夥伴

國際奧委會的全球合作夥伴計畫(以下簡稱TOP計畫),由國際奧委會直接談判和管理,每四年一個周期,每個周期含一屆冬季奧運會、一屆夏季奧運會。
加入該計畫的企業獲得“奧林匹克全球合作夥伴”的稱謂,也因此獲得了在全球範圍內使用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開展市場行銷等權利及相關的一整套權益回報。國際奧委會優先確定TOP計畫,組委會將獲得其他產品類別的市場開發權利。同時,TOP夥伴享有在全球範圍內產品、技術、服務類別的排他權利。
TOP贊助商的贊助方式包括現金贊助和現金等價物贊助。現金等價物是指贊助商以提供產品、服務、技術和人力資源的方式為奧林匹克運動做出貢獻。現金等價物的數量和內容是以滿足奧運會和奧林匹克大家庭的需求為基礎。
國際奧委會、奧運會組委會、各國和各地區奧委會和奧運代表隊都將從這項計畫中直接獲益。TOP夥伴被賦予全球範圍內奧林匹克市場行銷的排他權利,作為對他們為奧林匹克運動做出貢獻的回報。
TOP計畫的運營遵循產品類別的排他性原則,以此確保各TOP夥伴在各自的奧林匹克市場計畫實施時避免同行業的競爭。第六期TOP計畫夥伴獲得以下稱謂:奧運會全球合作夥伴、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奧林匹克全球合作夥伴、都靈2006年冬奧會合作夥伴、北京2008年奧運會合作夥伴、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合作夥伴、都靈2006年冬奧會和北京2008年奧運會各奧運代表隊合作夥伴。

合作夥伴

相對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成為北京奧運會合作夥伴的企業只能使用北京奧運會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等。
北京奧運會供應商指的是:
北京2008年奧運會供應商是指北京2008年奧運會贊助計畫中第三級的贊助企業。之所以取名供應商,是因為這些企業對奧運會的贊助主要是以提供實物或服務的形式進行;同時也是為了向社會說明,奧運會的舉辦使用了這些“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答疑

具體答疑問題
1、奧運會贊助計畫中的供應商,與通過普通買賣契約關係為組委會提供各種產品和服務或為場館建設提供支持的供貨商(契約商)有什麼區別?
奧運會贊助計畫中的供應商是為奧運會提供產品和服務、並主要以產品或服務作為其贊助金額的企業;作為贊助回報,這類企業享有使用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進行市場行銷的權利。而那些已經收到了貨款,將產品或服務銷售給奧運會的企業就沒有權利使用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進行行銷宣傳。供貨商的選擇是通過招標或其他採購程式進行,不屬於奧運會市場開發範疇。
為了保護“奧運會贊助計畫中的供應商”享有的市場行銷權利,北京奧組委在與所有供貨商的採購契約中,都明確規定供貨商不得以其與奧組委的買賣契約關係進行任何市場行銷和宣傳。並且,北京奧組委也將與政府部門密切合作,盡最大努力維護奧運會贊助企業的權利。
2、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之間的差別是什麼?
獨家供應商與供應商都是贊助計畫的第三個級別,其中獨家供應商的贊助金額和回報權益均高於供應商,並且獨家供應商在某個特定行業/類別中僅有一家,享有排他權;但供應商可以在某個特定行業/類別中有幾家企業,即這些企業在某特定類別上共同排他。
3、如果我們是奧運會的供應商,請問,我們的產品是否能夠在場館建設中使用,或者在場館建設的招標中獲得優先權?
奧運會的場館建設由場館業主負責,業主將負責場館建設資金的籌集、物資的採購和工程的建設。組委會獲得的贊助主要用於奧運會組織運營,而不是場館建設。對於能夠用於奧運會場館建設中的贊助物資,我們將努力協調場館建設部門,推薦使用各級贊助商包括供應商的產品。
4、哪些行業可以徵集供應商?
鑒於供應商以實物和服務贊助為主,因此贊助類別應符合奧運會需要,有助於減少現金支出,此外還要排除奧運會合作夥伴的贊助商的產品類別,以及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的排除類別,如香菸、烈酒。
5、哪些產品和服務是優先考慮的?
奧運會贊助計畫中的供應商提供的贊助產品或服務首先必須能夠滿足奧運會運營的實際需要。物資和服務如不能直接用於奧運會,也可以現金贊助。
6、是否提供實物或服務給奧組委的企業都叫獨家供應商或供應商?
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是指參與贊助計畫,並與奧組委簽訂贊助協定的企業。獨家供應商/供應商是奧組委授予企業的稱謂。以非贊助形式向奧組委提供過物資和服務的企業不是獨家供應商或供應商,也不能對外宣稱自己是獨家供應商或供應商。
7、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提供給奧組委的產品和服務是否能計入贊助總金額?
可以,但前提是這些產品和服務是:
(1)能夠減少北京奧組委的支出預算;
(2)為北京奧組委所需要;
(3)在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方面具有優勢;
(4)按照北京奧組委和獨家供應商的贊助協定規定進行估價。
8、獨家供應商/供應商與合作夥伴、贊助商之間的區別在哪裡?
合作夥伴、贊助商、獨家供應商/供應商都是奧運會的贊助企業,分別屬於奧組委贊助計畫的不同級別。由於不同級別對奧運會的貢獻大小不同,因此獲得的權益回報也不同。合作夥伴是贊助計畫的最高級別,贊助商是第二級別,獨家供應商/供應商是第三級別。
9、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的贊助基準價位是多少?
獨家供應商的基準價位是4100萬人民幣;供應商的基準價位是1600萬人民幣。
10、供應商的權益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北京奧組委與供應商所簽的贊助協定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即供應商的權益行使時間為簽署契約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11、贊助商的廣義和狹義的區別是什麼?
北京2008年市場開發計畫中的贊助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贊助商是指整個市場開發計畫中的所有贊助企業,包括合作夥伴、贊助商和供應商,贊助商為北京奧組委提供資金、產品或者服務,並享有北京奧組委授予的一系列相應權益。而狹義的贊助商只是特指三個級別贊助企業中第二級的贊助商。
12、我是XX企業,我想在我的產品宣傳上使用奧運標誌,請問怎樣申請?
途徑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通過贊助成為北京奧組委贊助商計畫中的任何一個級別(合作夥伴、贊助商或者供應商)的贊助企業,來獲得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市場行銷權;另一個是申請成為特許商品經營商或零售商,獲得授權生產或銷售帶有北京2008年奧運會標誌的商品,但此類企業只具有生產和銷售權,而沒有獲得以奧運會名義宣傳企業自身或自有產品品牌的的市場行銷權。
13、如果不做供應商或其他形式的贊助商,做捐贈後能否使用奧運標誌?
奧運標誌屬於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企業原則上只有通過贊助活動才能獲得使用這些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捐贈企業不享有商業回報,因此不能使用奧運標誌進行行銷活動。
14、不同層次的贊助商獲得的權益有什麼不同?
不同贊助級別的贊助商享有不同的權益回報,主要在標誌使用組合方式、宣傳媒介使用的範圍和優先權、吉祥物使用權、接待權益、榮譽待遇、以及識別計畫等多個方面獲得的權益不同。
15、基準價位能否下調?
基準價位是經過市場調研根據奧運品牌在中國市場的價值而定的,與國際奧委會共同商定的,如無特殊情況,不能下調。
16、成為供應商有什麼資格要求?
原則上供應商是行業中的領先企業,產品安全可靠,服務能力強並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和履約能力,同時能夠開展奧運行銷活動。
填表企業的聲明與保證
本企業在填寫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市場開發計畫之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以下簡稱“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企業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之前,已經完全了解並同意遵守《信息登記表填表說明》的全部內容。據此,本企業自願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組委”)做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 本企業已充分了解,信息登記表的填寫僅為向北京奧組委提供本企業信息之目的;不表示本企業已經獲準參與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不表示本企業就參與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事宜向北京奧組委提出正式申請;不表示本企業與北京奧組委之間存在任何合作關係;不構成北京奧組委對本企業的任何授權、特許或者聘用;亦不使本企業在將來參與北京奧組委贊助商或設備供應商或特許企業的競爭時獲得任何優先於其它競爭者的權利。
(2) 本企業保證,本企業在信息登記表中所填寫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本企業同意,北京奧組委有權採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實信息登記表中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一旦發現有虛假信息提供或者對表格的填寫不完全,本企業填寫的信息登記表將自動作廢。同時,如因本企業虛假填寫或不完整填寫行為而導致北京奧組委遭受任何損失的,本企業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本企業同意,北京奧組委可以為執行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之目的,無條件地使用本企業在信息登記表中提供的全部信息,而無需另行徵得本企業的同意。在北京奧組委使用信息登記表中的信息過程中致使該等信息部分或者全部被披露的,本企業同意不要求北京奧組委對該等泄漏事宜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除非北京奧組委為與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無關之目的故意泄漏該等信息。
(4) 本企業同意,鑒於對信息登記表的填寫並不構成本企業就參與此次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向北京奧組委提出的正式申請,因此北京奧組委不承擔與本企業聯繫或向本企業做出任何形式反饋的義務。
(5) 本企業保證,未經北京奧組委事先書面同意,不為填寫信息登記表以外的目的使用因填寫信息登記表而獲取的與北京奧組委有關的任何信息;不以任何方式將前述信息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亦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該等信息。
(6) 本企業保證,不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將本次填寫信息登記表事宜與本企業的任何商業性的、非商業性的市場開發活動或宣傳活動相聯繫;也不會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暗示本企業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北京奧組委或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有任何聯繫。
(7) 本企業同意,本次填寫信息登記表的行為及其後果,以及本聲明均受中國法律管轄、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8) 本企業理解並確認,一旦本企業正式參與贊助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將遵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北京奧組委制定或認可的相關市場開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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