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營業稅

購房營業稅

購房營業稅也叫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顧名思義就是將個人住房進行出售時需要交的營業稅,一般是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55%的營業稅,這個營業稅由出讓方承擔。提示:營業稅一般都要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費,因此總稅率為5.5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購房營業稅
  • 也叫: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
  • 主要稅費契稅土地增值稅
  • 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起
概念,計算方法,發展歷程,2006年,2008年,2009年,2011年,

概念

購房營業稅也叫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顧名思義就是將個人住房進行出售時需要交的營業稅,一般是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6%的營業稅,這個營業稅由出讓方承擔。

計算方法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主要稅費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二手房)。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 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 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免徵營業稅。
現時二手房營業稅徵收已經調整,具體如下:
1. 個人轉讓/贈與非普通住宅<5年或個人轉讓/贈與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房產營業稅徵收:房管局評估價×5. 5%。
2. 個人轉讓/贈與非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營業稅徵收:(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5%。
3. 個人轉讓/贈與普通住宅年限≥5年:免徵營業稅。
4. 單位轉讓住宅、非住宅(不論年限) :不提供發票:房管局核定稅價×5.63%。;提供發票:增值部分×5.63%。
5. 外資單位轉讓住宅、非住宅(不論年限):不提供發票:房管局核定稅價×5.09%;提供發票:增值部分×5.09%。
6. 個人出售非住宅(不論年限):(轉讓收入-房產原值)×5.5%。
房產營業稅,在二手房上市交易中,一般都會遇到,由於各自情況不同,徵收比例不一的喔!在目前房產交易的稅費中二手房營業稅是其中最大塊的稅種。

發展歷程

2006年

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2008年

2008年年底,針對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嚴重衝擊,特別是房地產市場低迷的狀況,國務院調整了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徵免時限,由5年調整到2年;

2009年

2009年12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穩定市場預期,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會議明確提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此前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10年1月1日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

2011年

2011年1月27日,財政部透露,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2011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准,上海、重慶分別出台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的暫行辦法,標誌著我國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上海市將於1月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徵收房產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重慶市將於1月28日起向主城9區內存量增量獨棟別墅、新購高檔商品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徵收房產稅,稅率為0.5—1.2%。
2015年3月30日,《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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