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規範行政管理事務,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下列機構: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市人民政府為完成某個專項任務而設立的臨時機構、歸口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辦事機構、前款各個單位的內設機構,均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定並公布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改革開放的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協調的原則,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不牴觸。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簡化行政管理手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六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應當規定保障其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保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許可權、程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命令”、“決定”、“意見”、“公告”或“通告”等。
為實施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冠以“實施”一詞。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標題中應當冠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範性檔案的名稱為“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但條款較多,內容複雜的除外。
規範性檔案的文字表述,應當規範、準確、簡潔、嚴肅,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確定其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或者起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組織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進行。
起草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複雜問題且法律問題較多的,應當邀請法制機構提前介入。
第十一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職責相關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清理與其內容相同或者相關的現行規範性檔案,對與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基本相同或者牴觸的現行規範性檔案,要在規範性檔案草案中規定廢止性條款。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代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完畢,應當由其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審核,經部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後,依據第三章規定報送審查;幾個工作部門共同代起草的,應當由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依據第三章規定報送審查。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在市人民政府決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公布之前,由其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有關領導認為有必要需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
第十六條制定或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報送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報送審查或者審核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五)相關單位的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其重要措施、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協調情況等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或者審核意見。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確需延長審查或者審核時間的,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涉及重大問題急需制定並實施的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縮短審查時間,提高審查或者審核效率。
第十九條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
(二)依據本辦法規定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
(三)經部門內設法制機構審核;
(四)與現行有關規範性檔案不重複、不牴觸;
(五)其他內容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審查或者審核意見;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以書面形式提出相關審查或者審核意見。
對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或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或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查機構申請覆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報送部門: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將要作重大調整或者規範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採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門未與其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向社會徵求意見時,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範性檔案制定後難以實施的;
(四)規範性檔案草案照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內容較多,沒有規定能夠解決問題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報送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規範性檔案草案規定的重大複雜問題,召集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研究論證,或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後,應當認真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加蓋本部門公章後在要求時限內進行反饋;超過要求時限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體制、職責分工等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上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按照有關規定決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可以通過其他電子政務網站、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其他便於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應當依法備案。本市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可能影響規範性檔案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行政規範性
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決策的重要載體,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數量眾多。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有利於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提高行政效能,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以至避免部門之間因“檔案打架”而帶來的矛盾,減少因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
2004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質量。要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嚴格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2008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未經廣泛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發布施行”這些規定,為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指明了方向。目前,已有多個省、市、區以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明確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明確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出台規範性檔案等。為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 2006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召開會議,安排、研究、交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及合法性審查工作。據了解,目前全國各省、市、區都普遍開展了合法性審查工作,進一步強化了備案審查工作。
從我市近幾年的情況看,全市縣以上政府都普遍推行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但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調查研究不夠,針對性、操作性不強;制定程式不規範,隨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統籌兼顧;規範性檔案質量有待提高,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規範性檔案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或者糾正;法制機構普遍人員少、力量弱。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等工作,努力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減少行政爭議,降低行政成本,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因此,制定《貴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必須,且迫在眉睫的。
二、制定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等。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方案》(黔府辦發〔2005〕11號)的有關要求,2009年初我辦著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的起草工作,分析、研究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制定工作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借鑑了外地成功經驗,市政府法制網上公示徵求意見,同時重點徵求並吸納了各區、市、縣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意見,對文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和完善,幾易其稿,形成《辦法》送審,並經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辦法》第四條對規範性檔案適用範圍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審查職責分工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規定:“未經廣泛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發布施行”,省政府第71號令明確“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旨在從源頭上確保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但由於缺乏明確的程式規定,使合法性審查工作存在一些問題:有些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有些規範性檔案因時間過緊、過急致使缺少一些必要的聽取意見等程式,不利於保證審查質量。在總結、吸收省內外行政范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在市人民政府決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公布之前,由其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有關領導認為有必要需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核”。同時,《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三)關於規範性檔案報送審查的條件
為了提高行政效能,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原則;廣泛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經部門內設法制機構審核以及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相一致等條件。
(四)關於審查、審核後的處理
為了提高規範性檔案製作質量,確保規範性檔案的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分別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或者審核意見。同時在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可以退回報送部門的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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