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市人大字〔2012〕 9 號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2年4月18日

《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經2011年12月23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2011年12月23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 部門: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2012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2年6月1日
檔案全文,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築節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環保、質監、財政、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年度目標考核;
(二)將民用建築節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和推進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正常開展,定期對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鼓勵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社會中介組織等在推進節能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綠色建築發展機制,開展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和綠色區域示範建設以及評價標識工作;
(五)鼓勵和支持建築節能服務市場的發展,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
(六)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節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規劃布局和建築物的平面布置、形狀、朝向等方面綜合考慮民用建築節能和建築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七條新建民用建築的設計、建設、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竣工驗收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等,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經推廣的民用建築節能技術、工藝、材料、產品和設備,不得使用國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和設備。
第八條鼓勵民用建築項目採用太陽能、地熱能、地表水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九條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新建民用建築、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應當選擇適合的可再生能源用於集中採暖製冷等。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現有資源、技術和氣候等實際,研究發展綠色建築的重點項目。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民用建築項目應當優先套用符合國家、本省綠色建築標準的技術。
鼓勵其他建築項目採用綠色建築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
第十一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民用建築節能示範項目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二條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築採用集中供暖製冷方式。
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採用建築節能措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並且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
鼓勵其他民用建築進行建築能效測評,並且張貼能效測評標識。
第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新建民用建築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能效測評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並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築節能
第十六條民用建築的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項內容。
第十七條民用建築項目需要進行立項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民用建築節能評估,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建築節能專項內容。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審批或者核准。
民用建築項目利用可再生能源集中採暖製冷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報告中編寫專項內容。
第十八條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程式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在施工現場公示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節能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節能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現場取樣。
建築節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應規範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標準編寫民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專項方案,並且經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材料、產品查驗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照明設備、採暖製冷和熱水供應系統等進行查驗,記錄查驗結果。
未經查驗或者經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要求,在監理方案中編寫民用建築節能監理專項內容,依法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等進行查驗。經查驗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認可。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中編寫民用建築節能專項監督內容,依法監督實施。竣工驗收時應當出具節能專項監督報告。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專項查驗。未經節能查驗或者節能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後重新組織查驗,經查驗合格後,方能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利用可再生能源集中採暖製冷的居住建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中應當載明查驗情況,並且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部位,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使用的節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標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且在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築節能
第三十條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保溫、通風的低成本改造方法和改造用能設備等節能效果顯著的措施。
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應當結合進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既有民用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統計調查分析,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由同級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或者所有權人制定節能改造計畫,並且組織實施。
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在尊重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結合既有民用建築的擴建、改建分步驟、分部位逐步實施。
既有民用建築進行採暖製冷等節能改造時,應當將圍護結構保溫節能改造同時進行。
第三十三條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能源服務單位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並且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實施。
第五章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及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能源消耗指標、用能系統特徵制定相應的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建築物用能系統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以及更新置換,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並且定期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耗情況。
第三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年度用電限額標準。對超過標準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制定改進措施,並且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居住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控。
第三十七條嚴格控制城市公用設施和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在保證照明質量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降低照明能耗。
城市公用設施和建築物景觀照明應當採用節能環保產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在施工現場公示所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節能措施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節能監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進行檢測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建築節能檢測機構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使用的節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標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二)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三)能效測評,是指對反映建築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計算,並給出其所處的水平。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年12月3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12年2月14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條例》的意見。3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五條中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修改為“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節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  2、將第七條中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修改為“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在“技術、工藝、材料”後增加“產品”。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五條中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修改為“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節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  2、將第七條中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修改為“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在“技術、工藝、材料”後增加“產品”。  3、《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2年6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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