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進一步加強對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的規範性管理辦法。

辦法共7章41條,2017年4月26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黔食藥監食生髮〔2017〕105號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26日
  •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條件,第三章 登記程式,第四章 登記證書,第五章 生產經營,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證書式樣,

辦法發布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食藥監食生髮〔2017〕105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進一步加強對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辦法正文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制度;編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登記、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工作。
第六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
(二)現場制售食品;
(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製作加工食品;
(四)小餐飲和食品攤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建於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按未通過現場核查處理。
第十三條 經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小作坊辦理。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不予延續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項目和生產設施設備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變化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場所搬遷的;
(四)食品類別(明細)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準予變更的,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證書編號不變。不予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對因生產場所搬遷等原因而進行現場核查的,核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生產場所搬遷跨行政區域的,應註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書編號按新發證編號。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申請註銷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到期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撤銷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銷申請書;
(二)與註銷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補辦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登記: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登記的;
(三)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並在申請材料上籤字或蓋章確認。

第四章 登記證書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登記證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食品類別(明細)、登記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註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難以包裝和標識的,要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註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由漢語拼音字母式“ZF”+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6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後4位數字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流水號。
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註銷後,原登記證號作廢,不再使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生產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製度,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進貨台帳專櫃貯存、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和配比、專門使用記錄;食品小作坊應當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檔案,銷售記錄應包括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產品去向等內容。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工作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知識,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年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並記錄處理或者銷毀情況。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簡易包裝並附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貯存條件;
(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五)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六)登記證編號;
(七)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20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縣級政府的領導下,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密切協作,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同時加強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的培訓和指導,建立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化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摸清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數量、食品類別、生產條件、食品安全狀況等具體情況,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檔案;
(二)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檢查、專項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如實記錄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查封、扣押,責令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銷毀或做無害化處理,通知相關經營者,向廣大消費者公示;
(四)對食品小作坊進行政策指導,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五)建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抽檢,並依法依規公布監督抽檢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持有舊版登記(備案)證的食品小作坊可以提前申請換髮新版登記證,舊版登記(備案)證有效期到期後應當按本辦法重新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證書式樣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關於調整《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部分內容的公告
根據《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市場監管機構改革進程,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調整《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部分內容。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監製部門。《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中的監製部門由“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調整為“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二、更改投訴舉報電話。將《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中的投訴舉報電話由“12331”調整為“12315”。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經取得的原式樣《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