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

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7-0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2-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2]81號
【發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
(1992年7月7日黔府辦發〔1992〕81號)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治安防範,充分發揮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地區社會治安秩序的民眾性治安保衛力量。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在城鎮,可以公安派出所轄區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隊,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分隊;在農村,可以鄉、鎮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隊,以村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分隊;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車站(碼頭)、旅店、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治安聯防辦公室。
鐵路、民航、交通、林業等部門,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轄區為單位,建立跨地區的專業性治安聯防隊。
第五條治安聯防組織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建和領導,縣(市、區、特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業務指導,公安派出所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並組織開展治安聯防工作。
專業性治安聯防隊由其部門組建和領導,公安派出所負責業務指導。
第六條治安聯防組織的任務是:
(一)協助公安機關向民眾進行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巡邏、值勤、定點守護,並做好安全防範檢查工作;
(三)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犯罪分子;
(四)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和整頓公共場所及特種行業的治安秩序;
(五)協助公安機關檢查、詢問行跡可疑人員,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並將違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積極參加搶險救災;
(七)完成其他維護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條治安聯防隊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熱愛治安保衛工作,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人員。
第八條治安聯防隊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聽從指揮,忠於職守,文明執勤,不得打、罵、體罰人;
(二)廉潔守法,秉公辦事,嚴禁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得收繳贓款、贓物及實施罰款;
(三)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聯防執勤標誌,主動出示證件,接受民眾監督。
第九條配備治安聯防隊員的數額,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本著既要維護社會治安,又要節省開支的原則確定。治安聯防隊員可以從轄區內的單位選派,或從社會上招聘,但須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批准。聘用治安聯防隊員應簽訂契約。
第十條治安聯防隊員的待遇:
(一)單位選派的職工為治安聯防隊員的,其工資、福利、獎金、補助等,享受派出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費用由派出單位開支;
(二)從社會上招聘的治安聯防隊員,其工資、福利待遇等,由治安聯防隊在聘用時確定並按月支付。有條件的治安聯防隊,可以對聘用隊員投保人身保險。
第十一條治安聯防經費來源:
(一)地方財政適當撥款;
(二)受益單位和民眾籌集,籌集辦法由省公安廳、財政廳、物價局另行規定;
(三)治安聯防組織開展的有關治安防範的有償服務收入。
第十二條治安聯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經費使用情況,每季度向轄區單位和民眾公布一次,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治安聯防隊員執行任務時,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可以配置防衛性器械,但不得配置槍枝警械。
第十四條對維護社會治安成績顯著的治安聯防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致傷、致殘、死亡的,單位職工由派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聘用人員由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民兵因公負傷死亡的同等待遇辦理;壯烈犧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治安聯防隊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單位職工由派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聘用人員由組建單位予以扣罰工資直至解聘;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治安聯防隊員執行任務的標誌和證件,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定式樣,縣公安機關制發。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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