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辦法(試行)》在1994.05.0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4年05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04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一切單位都必須服從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管理,履行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應明確一位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採取措施落實治安責任制,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五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行使屬地管理權;
(二)研究制定工作規劃,部署工作任務,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三)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區域治理、法制宣傳、治安聯防、調解、幫教工作。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業務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落實工作,城市由街道負責,農村由鄉鎮負責;跨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單位,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也可以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指定其中一個負責,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應當給予協助;大型單位,經本單位提出,所在地的地、州、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同意,並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批准,可以由地、州、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
第八條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其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部門和地方雙重領導,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但應當承擔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統一布置的任務。
第九條 鐵路沿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領導為主,鐵路部門配合;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的治安工作,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配合。
第十條 軍隊(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區和軍事禁區以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軍隊負責;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對社會開放單位,原則上由地方為主,軍隊配合。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與其他主要工作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獎懲,督促所屬單位按所在地的統一要求,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所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幫助整改。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既要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又要服從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遵守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單位,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導致治安問題嚴重的單位,按照職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或提出否決建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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