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是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其協助公安機關履行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職能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於2022年7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7月29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2第13號)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於2022年7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22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職業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其協助公安機關履行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職能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潔、保全等後勤服務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 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履行職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輔警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輔警的薪酬、獎勵、社保、撫恤、裝備、服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輔警招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以及機構編制、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的工作職責範圍,因事設崗,明確具體職責,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勤務輔警按照規定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巡邏、值守,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三)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網路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傳教育;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條 勤務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應當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進行:
(一)接報警現場處置、受案登記、接受行政案件證據、採集案件信息、治安調解、送達行政案件有關文書;
(二)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三)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採取臨時保護性措施;
(四)治安檢查以及人員聚集場所安全檢查;
(五)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八)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處置;
(九)涉案財物管理;
(十)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十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一條 文職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進行: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接受申請以及信息採集、核對、錄入等事務性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警犬訓養、警航地勤、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倉儲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履行職責期間,具備相應資格的,按照規定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機器人、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
輔警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務裝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協助開展與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十三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技術偵察;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
(四)保管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輔警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等職業保障;
(二)獲取薪酬,加入工會組織,參加社會保險,享受休息休假等;
(三)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等培訓;
(四)對所在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勞動爭議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七)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契約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相關規章制度;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維護公安機關的榮譽、形象;
(四)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
(五)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六)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契約依法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六條 輔警招聘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式,明確招聘崗位。
第十七條 輔警用人額度遵循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結合實際,科學研究和測算分析輔警總需求量,制定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實名制建設,最佳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輔助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輔警。
第十八條 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招聘簡章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輔警的招聘按照招聘簡章公布的報名、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政治考察、公示等程式實施,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十八周歲以上;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應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一)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聘文職輔警的,學歷條件可以為高中以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受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因嚴重違紀違規被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擬聘用的輔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契約。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工作制度,加強對輔警的政治教育、忠誠教育、紀律教育、廉潔教育和作風教育。
新聘用的輔警上崗前,公安機關應當舉行入職儀式。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分級分類進行崗前、年度和專項培訓。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輔警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年限和考核結果,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輔警層級由高至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至七級,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係。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輔警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層級管理、表彰獎勵、優待撫恤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含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層級管理、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在本職崗位作出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和事業編制人員,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條件以及適當照顧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全省輔警服裝式樣、標誌標識,統一製作配發工作證件和編號。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確因工作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和使用工作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輔警服裝、標誌標識、工作證件等。
輔警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標誌標識、工作證件、裝備等交回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其聘用的輔警進行調整、交流和輪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帶輔民警管理責任機制。
人民警察不得將應當由本人承擔的工作交由輔警承擔,不得將本人使用的數字證書等交由輔警保管或者使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管理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其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輔警管理使用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帶輔民警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輔警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接到報警、遇到或者發現重大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報、漏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本人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六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紀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通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
第三十七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故意隱瞞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虛假資格審查材料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拒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嚴重失職,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職業保障
第三十八條 輔警的薪酬標準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輔警薪酬待遇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必要時開展心理測試,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危險性為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輔警退休按照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因公(工)負傷的輔警採取積極措施先救治、後收費;對危急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
第四十二條 輔警因公(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執行。
輔警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輔警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十三條 輔警因公(工)死亡導致其家庭人員出現基本生活困難的,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協助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體系。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招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輔警履行職責時,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對履行職責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應當責令其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機關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等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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