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10.07
  • 發布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8〕22號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從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節育手術假以及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外省調入及省內機關、事業、企業之間調動(錄聘用)的人員,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調入(錄聘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況外,分段安排要從嚴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工作原因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個年度安排。
七、機關、事業單位要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充分保證工作人員得到休息,以利於他們的身體健康。各單位領導要關心落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待遇,保證他們的合法權利。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餘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內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
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八、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資收入計算方式為:
(一)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我省規範後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前款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達到或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參考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應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畫表,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按時享受年休假待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以上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十三、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四、工作人員確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寫《工作人員不能安排年休假申報表》,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單位主要領導由上級分管領導批准),並在本單位公示後,作為發放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依據。各地、各單位應嚴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數,堅決杜絕變相發放補貼情況的發生。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一經發現變相發放補貼現象,要堅決糾正並追究相關領導及直接涉及人員的責任。
十五、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起施行。
十六、本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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