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13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3曰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湘政辦發〔2015〕3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3曰

全文

第一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對本單位職工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制定年休假計畫,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連續工作”和以下"累計工作”的時間,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條 工作人炅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復員}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係轉侈手續時,應隨附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現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在原單位休假天數少於工作人員當年年休假天數的.現單位應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單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務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本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毎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當年退休,退休前因組織原因沒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退休當年在崗發放的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工作人員當年死亡.生前因組織原因沒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箅辦法是:本人生前當年在崗發放的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結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帶薪年休假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要建立徤全相應考勤台賬,明確專人負責,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和休假制度落實;每年2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畫,其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休假計畫,應報上級分管負責人批准;每年1月底對上年度休假情況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工作人員因病、因亊需要請假的,須按規定進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工作人員應主動按照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畫及時向單位請假、銷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休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除部分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單位外,原則上應按照“休假為一般,不休假為特例”的原則從嚴審批。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嚴格審批。其中,單位主要負責人需報上級分管負責人批准,單位班子成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內設機構其他人員分別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單位人事部門綜合,報單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批准。
第十八條 發放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時,由主菅部門於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書面申請材料應包括休病事假情況、考勤台賬、不能安排休假審批材料、休假公示情況等。
對於違反規定濫發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將按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31號令)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致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亊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