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於1996-05-03,即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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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6]78號
【發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1996-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1996年5月3日黔府辦發〔1996〕78號)
第一條 為了防治煙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煙塵控制區內排放煙塵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設市的城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煙塵控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以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為基本單位,對區域內各種工業鍋爐、工業窯爐、茶爐、營業灶、食堂大灶(以下簡稱爐、窯、灶)及工業生產設施排放的煙塵濃度、煙氣黑度,進行定量控制,使其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施行煙塵控制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煙塵控制區的規劃、計畫的實施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把建設煙塵控制區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一項重要內容,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實現。
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規劃,安排建設進度,組織所轄區域內各單位實施。
第七條 我省建設城市煙塵控制區的基本標準:
(一)1噸/時以下蒸汽鍋爐或0.7兆瓦以下熱水鍋滬、茶爐、營業灶、食堂大灶等污染源,以煙氣黑度計,在運行期中任何時刻不大於林格曼黑度二級。
(二)1噸/時以上蒸汽鍋爐或0.7兆瓦以上熱水鍋爐(含1噸/時鍋爐)及窯爐等污染源,以煙塵濃度計,最大允許排放的煙塵濃度,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的要求,具體執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審定。
第八條 城市煙塵控制區內,風景名勝區、療養地、醫院、學校等區域及重要建築物周圍直線距離100米範圍內屬等七條第一項的污染源,在運行期中任何時刻不大於林格曼黑度一級;屬第七條第二項的污染源,任何時刻其鍋爐最大允許排放煙塵濃度為200毫克/標立方米,窯爐最大允許排放濃度為300毫克/標立方米。
第九條 各城市在煙塵控制區內,達到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條標準的各種爐、窯、灶污染源(居民爐灶除外),以排放台(眼)計算應分別達到80%以上,該煙塵控制區才能視為合格;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達標率應分別達到85%以上,煙塵控制區才能視為合格。
第十條 屬第七條第一項範圍內污染源,其林格曼黑度由環境監測部門統一監測。達到第七、八條標準的發給《煙塵排放合格證》。
屬第七條第二項範圍內排放煙塵的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報告排放煙塵的濃度數據。當地環保部門驗證報告數據。達到第七條、第八條標準的發給《煙塵排放合格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發展集中供熱、聯片供熱;利用工業餘熱、熱電聯供;發展城市煤氣、液化氣和民用電熱戶;大力推廣民用型煤、工業型煤和節煤助燃劑等技術;改革生產工藝,減少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更新、改造燃燒技術落後的爐、窯、大灶,提高節能和消煙除塵效率,使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
第十二條 嚴禁在城市建成區內焚燒瀝青、橡膠、塑膠、皮革、油氈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如屬必要,應事先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批准後,始能焚燒。
第十三條 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經濟、能源、城建、物資、勞動和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煙塵控制區建設規劃和計畫,組織力量,主動配合,完成各自承擔的工作。
第十四條 位於城市建成區的所有工礦企業及茶爐、營業爐、食堂大灶,在2000年前,煙塵排放濃度及黑度必須達到第七、八條規定的標準。不準在城市風景名勝區、療養地、醫院、學校附近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產、轉產或搬遷。
第十五條 各城市應將低硫、低揮發份、高熱值的煤炭,優先供應民用。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炭供應部門應做好煤炭的供應工作;能源、物質部門,應發展煤炭洗選和對煤炭進行合理分配,對路供應。
第十六條 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減少裸露地面。加強建設施工現場和物料堆放的管理,減少二次揚塵。
第十七條 煙塵控制區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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