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市環境保護局

慈谿市環境保護局位於浙江省慈谿市南二環東路,主要負責該市環保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慈谿市環境保護局
  • 位於:浙江省慈谿市南二環東路
  • 主要職能: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能,工作規則,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寧波市制定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制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本市大氣、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本市廢水、廢氣、固廢、粉塵、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放射性及電磁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
(三)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工作;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的環保審核審批;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對全市污染源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依法處理污染糾紛。
(五)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域、飲用水保護區域、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
(六)負責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改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管理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開展市內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管理和協調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及履約工作。
(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保人員的業務培訓。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傳並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盡職盡責,鑽研業務,精益求精。
3、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儀表端正,堅持原則,以理服人。
5、秉公執法,不越權,不瀆職,廉潔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接受業務單位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2)不接受可能對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業務單位的宴請;
(3)不參加有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業務單位邀請的營業性等娛樂活動;
(4)不參加有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業務單位或個人的行銷活動;
(5)不在家裡接洽業務,一切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一律在工作單位進行;
(6)不在遇到重大工作情況時擅自表態,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7)不在業務有關的單位報銷各種費用或領取兼職津貼;
(8)不擅自介紹、推薦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費及各種變相的好處費;
(9)不擅自參加外單位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6、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程式,做到:
(1)持證上崗,現場執法檢查必須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
(2)文明禮貌,說明來意,告知檢查結果;
(3)為被管理單位保守技術與業務秘密。
7、遵守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並及時歸檔。
(二)監督措施:
1、建立市環保局政務監督領導小組,對局機關工作人員遵守政務公開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和行為規範進行監督檢查,接受民眾投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承擔。
2、接受服務對象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企業和民眾座談會。
3、接受輿論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新聞單位公布政務公開情況。
4、設立政務公開情況舉報箱與舉報電話。
5、市環保局環境污染舉報電話:12369
(三)違紀處罰規定:
1、違反承諾時限或違反工作程式的,接到投訴經查屬實的,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給予行政處分。
2、對違反環保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地址: 慈谿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環東路1428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人事、財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息、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目標管理考核相關工作;負責實施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歸檔;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和其它檔案的備案工作。
(二)法規監督科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普法教育工作;負責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開展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執法培訓;依法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訴訟的答辯、應訴等有關事項;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和其它檔案的法律審核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業務科)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擬訂和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審批標準;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及相關事項的備案等工作,並定期進行評估。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擬訂和落實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以及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和考核;負責實施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減排目標;負責擬訂全市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放射性及電磁輻射、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統一管理,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負責噪聲達標區和煙塵控制區建設;負責全市放射環境、輻射環境的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及Ⅳ、Ⅴ放射源和Ⅲ射線裝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配合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和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監督、認證工作;負責對綠色單位創建活動出具意見;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負責開展全國環保模範城市、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創建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考”相關工作。
(四)自然生態科
負責生態工業環境建設規劃,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自然生態保護建設、生態農業建設、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監督檢查農業、農村面源污染;監督檢查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污染防治;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並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建設、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破壞的恢復整治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等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市水利局和市環境保護局應協商一致。
(二)各分局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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