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路汽車運輸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貴州省公路汽車運輸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規定》在1993.02.0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路汽車運輸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2.05
  • 實施時間:1993.02.05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客運事業的發展,增強社會自救能力,使旅客在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後得到經濟補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以下稱被保險人)乘坐本省營業性公路客運車輛,必須參加公路汽車運輸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稱公路旅客意外險)。
公路旅客意外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稱保險人)辦理。
第三條 公路旅客意外險保險費為票價的百分之四,合併計算在客車票內,以當次客車票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客車票上應當註明“含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費”。
第四條 公路旅客意外險保險期自被保險人上客車時開始,到達目的地離開客車時止。被保險人所乘客車途中因故停駛或改乘承運人指定的其他車輛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時,保險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事故情況,並按照下列標準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受傷確需治療的,在3000元以內付給醫療費;
(二)被保險人致殘的,除依照本條(一)項的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9000元以內一次性給傷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治療無效死亡的,除依照本條(一)項的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一次性給付保險金9000元;
(四)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的,一次性給付保險金9000元。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保險金。逾期不申請的,視同放棄權益,保險人不再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之一遭受傷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一)疾病、自殺、鬥毆或其他犯罪行為;
(二)爬車、跳車;
(三)未購票的乘客(按規定免票者除外);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第八條 保險人應在保險雙方達成協定之日起15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給付的,按日支付保險金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給付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經濟契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國營交通客運承運人應於每月25日前如數向保險人繳納上月保險費;集體、個體、私營和兼營客運承運人按核定座位數定額,每半年或一年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逾期不繳或少繳的,由保險人按日加收保險費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十條 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承運人應積極救護和處理善後工作,並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機關、運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當地人民保險公司;發生特大交通事故,應及時通知省公安交警機關、運管部門和人民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人負責對承運人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運管、工商、公安交警、保險等部門,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對不按本規定辦理公路旅客意外險的承運人,運管部門不予辦理客運營運手續。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應根據本規定,會同省交通廳、省公安廳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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