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民兵役證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內容介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發布日期】1996-05-09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介紹

(第19號)
《貴州省公民兵役證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士能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貴州省公民兵役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兵役工作制度,保證徵兵任務完成,根據《貴州省徵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條依法進行兵役登記,領取和使用公民兵役證,是適齡男性公民應盡的兵役義務。
第四條公民兵役證是記載和證明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狀況的憑證。
公民兵役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凡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18至22周歲男性公民,必須自行到當地兵役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領取公民兵役證。
年滿17周歲、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本人自願的,可以登記領證。
第六條設立兵役登記站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單位登記領證,其他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登記領證。
第七條公民兵役證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印製,由適齡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特區、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核發。公民兵役證須貼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並加蓋鋼印。公民兵役證必須統一填寫,做到規範、準確、真實、清楚。
頒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核發公民兵役證應根據公民實際服兵役條件和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應徵、緩徵、免徵、不征、拒征、已徵結論:
(一)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結論為“應徵”;
(二)應徵公民當年未被批准入伍的,結論為“緩徵”;符合平時徵集年齡條件、無明顯生理缺陷或殘疾,但不符合政治審查規定或文化條件的,結論為“緩證”;作為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應徵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結論為“緩徵”;結論為“緩徵”的人員,應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通知履行兵役義務;
(三)不符合平時徵集年齡條件和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結論為“免徵”;
(四)被羈押正在受審查、起訴、審判或被判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以及依法補充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結論為“不征”;
(五)拒不履行服兵役義務經教育不改的應徵公民,結論為“拒征”;
(六)依法服滿現役的退伍軍人,結論為“已征”。
第九條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發證機關應在徵兵工作結束作出結論後發給公民兵役證;其餘人員應在兵役登記工作期間發給公民兵役證;結論為“拒征”的人員,在縣(市、特區、區)範圍內公布。
第十條適齡男性公民就學、就業、申請出境、申請土地使用證、申請工商營業執照時,應持有公民兵役證,對未持有公民兵役證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辦理手續,對公民兵役證上有“拒征”記載的,一年內不得為其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公民兵役證不得偽造、塗改或轉借。持證者因戶口遷出戶籍所在地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並憑原發證機關註銷證明到戶口遷入地兵役機關重新登記領證。遺失公民兵役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貴州省徵兵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對招用(錄取)公民兵役證有“拒征”記載或未的有公民兵役證適齡男性公民的單位,依照《貴州省徵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貴州省徵兵工作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二條 適齡公民就學、就業、申請出境、申請土地使用證、申請工商營業執照時,有關單位應當查驗公民兵役證,對未持有公民兵役證的,不得為其辦理手續;對公民兵役證上有“拒證”記載的,一年內不得為其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其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招用(錄取)拒絕、逃避徵集應徵公民或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適齡公民的單位,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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