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經1989年1月28日貴州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25日貴州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修正案》第2次修正。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第8號公布: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決定,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30日
簡介,詳細內容,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
(1989年1月28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月2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詳細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
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的常設工作機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也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問題、議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對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三)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交付的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徵求意見的工作;
(四)聽取和審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對本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視察等形式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六)根據工作需要,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組織本地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負責人進行評議;也可以組織本地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地區行政公署所屬工作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評議;
(七)檢查本地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聯繫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九)對本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制定的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檔案,可以建議檔案制定單位自行糾正,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對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參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調查活動;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
(十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召開本地區人大工作會議,傳達有關精神,研究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十二)聯繫本地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辦理本地區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三)組織本地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四)培訓人大幹部;調查了解本地區人大工作情況,協助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十五)指導本地區選舉工作機構進行縣(市、特區、自治縣)、鄉(鎮、民族鄉)換屆選舉工作;
(十六)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審查有關議案時,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地區行政公署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免前,應當聽取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
對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人員,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進行審議並簽署意見。
第八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參加有關的會議和調查研究,辦理委託的事項。
第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通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以通知地區行政公署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和駐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十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當建立與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
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抄送地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處、室。
地區工作委員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2第8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的決定》已於2012年3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30日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89年1月28日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條例的施行對於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依法開展對“一署兩院”的監督工作,推動地區民主法制建設,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條例於95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改。目前,國家出台了監督法,我省的監督條例也進行了修改,為了使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能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健全監督機制,《條例》亟待修正和進一步完善。2008年1月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畢節代表團祿紹康等十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修改《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的議案,《條例》的修改列入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五年立法規劃之中。按照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快了調研、論證和修改,做好了前期準備工作,2009年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立法計畫,將條例的修改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畫。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過調研,並認真聽取了畢節、銅仁兩個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參考了目前仍設有地區的6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的修改經驗,並吸納了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建議,草擬了修正案(草案討論稿)。2009年3月4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畢節、銅仁地區工作委員會對修正案草案討論稿進行認真研究,擬定了修正案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分別徵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政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已於2009年3月1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主任會議通過,主任會議認為該草案基本成熟,提請本次常委會進行審議。  二、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修正後的《條例》增加了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審查批准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決算及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工作評議等內容;並對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職權的行使以及程式等有關問題進行了細化。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對“一署兩院”的工作進行監督。《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明確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對各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對上述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為了使各地區工作委員會能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修正案草案規定地區工作委員會對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2、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照本規定,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關於重大事項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結合畢節、銅仁地區人大工作的實際,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本地區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內容。  3、關於審查批准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決算及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畢節地區和銅仁地區下轄18個縣(區、市),兩地區人口占全省人口的近1/3,對本地區的財政預算和決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如何監督,對本地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誰來審查、批准是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為了充分發揮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監督職能作用,參照外省有關做法,因此修正案草案中賦予了“地區工作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決算;根據地區行政公署的建議,決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的職權。  4、關於聽取和審議“一署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每年選擇本地區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是監督法和我省監督條例規定的工作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依據監督條例的授權,並結合地區人大工委開展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修正案草案規定地區工作委員會聽取、審議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此外,還對原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進一步發揮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作用,結合畢節、銅仁地區人大工委工作的實際,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進行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會後將《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寄送到畢節、銅仁地委、行署和地區人大工委及兩地所屬18個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和建議,同時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09年6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進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監督職權,提高監督質量,根據工作實際,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銅仁地委認為,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目前省民政廳正在與畢節、銅仁地區商議研究撤地建市事宜,考慮到修正案的法律權威性和時效性,建議暫不修改。對此,我們徵求了省民政廳的意見。據介紹,目前畢節、銅仁兩地區已向省人民政府呈報撤地建市的請示報告,其中有些問題還在商議中,且還需報中央批覆,有關工作開始進行。考慮到撤地建市得有一個過程,不是一兩年的事,因此,未採納該意見。  2、畢節地委、地區人大工委、行署和銅仁地區人大工委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作用,簡化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人員的手續、程式,建議在該條例中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兩院”人員授權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免。對此,我們對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 》,認為依法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為與有關法律法規相一致,故未採納該意見。  此外,還對《修正案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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