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09-30
  • 實施時間:2016-11-01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2016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工作和建設的指導。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每次會期不少於1天;有選舉等重要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以及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審議上一年代表意見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進行選舉等。第二次會議一般在第三季度舉行,聽取和審議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選舉或者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會議檔案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日前送達代表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會議。
經主席團決定,可以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財政審查、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工作。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財政審查小組,在主席團的領導下,承擔財政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召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財政、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名單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每年第一次會議舉行前召開的預備會議,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年度內主席團成員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上補選。
第十一條鄉、民族鄉、鎮的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時,由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並經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應當認真審議各項報告,充分發表意見。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組織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並認真研究辦理。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選舉產生後,負責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內各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一般由7人或者9人組成,人口較多的鄉、民族鄉、鎮可以增加至11人,具體人數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應當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第十六條主席團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主席團會議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召開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十七條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擇關係本地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檢查、監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作部分調整的情況報告,決定是否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六)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和有關工作開展視察、調研、進行工作評議等活動;
(七)檢查、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八)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依法組建代表小組,指導代表小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開展代表聯繫選民、接待選民、選民評議代表等活動;
(九)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大代表;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代表大會的安排,就本地區重大問題和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召開有部分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提出建議。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主席團應當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對代表在履職中遇到的困難及時協調解決。
第四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體行政工作。
第二十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一)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二)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三)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檢查和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職辦事人員(代表聯絡人員)協助主席、副主席開展工作。
第五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其代表資格被確認開始,到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二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由主席團組織的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定期走訪選民,聽取民眾呼聲,並通過代表聯絡站(室)、網站等,及時匯總反饋民眾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培訓工作一般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每屆培訓不少於1次,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主席團也可以組織代表培訓。
第二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由原選區選民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對選民評議不合格的代表,主席團可以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二十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閉會期間參加由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的工資和其他待遇;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組織選民進行補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街道人大工作機構負責聯繫本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學習、視察、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反映代表和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設立該工作機構的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的委託,現就《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是我國地方政權的重要基礎,是實現基層民主的有效形式。《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發〔2015〕18號)對加強鄉鎮人大工作和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強調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和人大代表作用,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加強基層國家政權建設,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中共貴州省委關於加強人大工作和建設的決定》(黔黨發〔2015〕26號)要求加強縣鄉人大工作立法調研,積極推進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法制化。為落實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已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今年1月,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組。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忠良,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衛華任起草小組顧問。3月至4月,起草小組赴全省9個市、州,就鄉鎮人大立法工作開展深入調研,釐清了我省鄉鎮人大工作現狀,掌握了鄉鎮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難。在充分學習借鑑安徽、江西、重慶等省市關於鄉鎮人大立法工作經驗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之後,召開了有省直有關單位、縣鄉人大工作者、部分鄉鎮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5月,起草小組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印送有關方面並召開論證會徵求意見,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5月12日,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進行了審議,形成《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度。為了進一步規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度,充分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按照中發〔2015〕18號檔案要求,《條例(草案)》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2次,每次會議會期不少於1天,有選舉等重要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條例(草案)》還規範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開時間、會議內容、審議意見的辦理等內容。
(二)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制度。中發〔2015〕18號檔案和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等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賦予了新的職責。根據新形勢新要求,《條例(草案)》對主席團的產生、履職期限、會議制度及其職權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三)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配備和職責。《條例(草案)》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1至2人,並明確了主席、副主席的職責。根據調研中了解到的情況,為了確保鄉鎮人大主席把主要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人大工作上,《條例(草案)》明確鄉鎮人大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體行政工作。
(四)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和培訓制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民眾有著天然的聯繫,為了繼續發揮這一優勢,總結我省鄉鎮人大規範化建設經驗,《條例(草案)》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通過代表聯絡站(室)等形式,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並規定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和原選區選民對代表評議制度。為了提升代表培訓質量,《條例(草案)》明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工作一般由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提出了培訓次數和時間要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按照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的要求,由於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等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等相關內容已經作了明確規定,《條例(草案)》沒有再作規定。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其間,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忠良率起草組先後赴六盤水市盤縣、六枝特區和畢節市黔西縣、七星關區等地調研,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8月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了省直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8月25日至26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赴黔南州都勻市,專門就有關問題進行重點調研。
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五條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2次”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
2.在第六條中的“決定本行政區域內”之後增加“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3.將第七條中的“2日”修改為“1日”,“其他與會人員”修改為“列席會議的人員”。
4.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5.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計畫和財政預算審查”修改為“財政審查”,刪去“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將第二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財政審查小組,在主席團的領導下,承擔財政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財政、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名單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每年第一次會議舉行前召開的預備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
7.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並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選舉產生後,負責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內各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8.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一般由7人或者9人組成,人口較多的鄉、民族鄉、鎮可以增加至11人,具體人數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9.第十五條調整為第十六條,並刪去第四項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九項修改為“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大代表”。
10.第二十二條調整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定期走訪選民,聽取民眾呼聲,並通過代表聯絡站室、網站等,及時匯總反饋民眾意見和要求。”
11.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二十五條,並將第一款中的“每年應當”修改為“應當定期”。
12.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並刪去“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將第五條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2次”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
2.在第六條中的“決定本行政區域內”之後增加“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3.將第七條中的“2日”修改為“1日”,“其他與會人員”修改為“列席會議的人員”。
4.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5.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計畫和財政預算審查”修改為“財政審查”,刪去“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將第二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財政審查小組,在主席團的領導下,承擔財政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財政、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名單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每年第一次會議舉行前召開的預備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
7.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並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選舉產生後,負責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內各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8.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一般由7人或者9人組成,人口較多的鄉、民族鄉、鎮可以增加至11人,具體人數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9.第十五條調整為第十六條,並刪去第四項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九項修改為“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大代表”。
10.第二十二條調整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定期走訪選民,聽取民眾呼聲,並通過代表聯絡站室、網站等,及時匯總反饋民眾意見和要求。”
11.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二十五條,並將第一款中的“每年應當”修改為“應當定期”。
12.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並刪去“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五條第一款後增加“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在第六條中的“聽取和審議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後增加“進行選舉”。
3.刪去第十條中的“可以”,並將“選舉產生主席團”修改為“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年度內主席團成員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上補選。”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內容為:“鄉、民族鄉、鎮的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時,由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並經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5.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並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組織選民進行補選。”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6年1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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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條例。《條例》共六章,三十條,明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條例》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每次會期不少於1天;有選舉等重要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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