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財產

責任財產,是指責任人用以承擔民事清償責任的財產。依民法一般原則,債務人或責任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但在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的情況下,責任人可僅以其特定部分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該責任財產與責任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例如抵押人僅以抵押財產對主債務負責;保證人僅以特定數額的貨幣對主債務負責;在限定繼承中,繼承人僅以繼承的遺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在股份公司破產時,股東僅以其認購的出資對破產債務負責等。

責任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實行限制的法律手段。對有責任的當事人實行法律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只對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引起的損害負責。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常規定當事人不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而只對其出資額或經營管理的財產輛負責。如英國於1862年確認可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股票的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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