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則

關稅稅則

關稅稅則又稱海關稅則、關稅稅率表,是指一國制定和公布的對進出其關境(customs boundary)的貨物徵收關稅的條例和稅率的分類表。表內包括各項徵稅或免稅貨物的詳細名稱,稅率徵稅標準從價或從量),計稅單位等。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劃分,有的按商品性質劃分,也有的按兩者結合劃分。按商品性質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的《布魯塞爾稅則目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稅稅則
  • 外文名:customs boundary
  • 別稱:海關稅則、關稅稅率表
  • 套用領域:外貿
基本定義,種類,特點,其他相關,關稅壁壘,

基本定義

這個稅則目錄就是以商品性質為主,結合加工程度進行分類,把全部商品分為二十一大類,九十九章(小類)1097項稅目。各國可在稅目下加列子目,稅則中商品分類之所以如此繁細,反映了商品種類增多,同時也是為了便於實行關稅差別和貿易歧視政策,它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關稅稅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事實上,我國的關稅稅則幾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變化和調整。
關稅稅則中的商品,一般根據進出口商品構成、關稅政策和統計工作的需要而進行組合分類。各國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劃分,如: 原料、半製成品、製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屬性劃分,如水產品、農產品、畜產品、紡織品、機械產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屬性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

種類

關稅稅則分為單式稅則複式稅則兩種,大多數國家實行複式稅則。
單式稅則
所謂單式稅則,指一個稅目只有一個稅率,適用於來自任何國家同類商品的進口,沒有差別待遇,在壟斷前資本主義時期,各國都使用單式稅則,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關稅上指差別和歧視待遇,都改用複式稅則,只有少數發展中國家如委內瑞拉、巴拿馬、肯亞等還在使用單式稅則;

特點

關稅稅則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稅稅則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①關稅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極為繁細,稅率變動頻繁,其目的在於使商品稅率的高低或增減更具有針對性,以便加強關稅的保護作用。
②關稅稅則由單式稅則複式稅則發展,以便通過複式稅則實行關稅差別待遇或貿易歧視待遇。

其他相關

2010年繼續調整進出口關稅稅則
2010年關稅總水平為9.8%,與2009年相同,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國將進一步調整進出口關稅稅則,主要涉及最惠國稅率、年度暫定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以及稅則稅目等方面。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國將進一步降低鮮草莓等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關稅。由於降稅涉及商品少、稅率降幅小,對關稅總水平影響不大,2010年的關稅總水平將與2009年相同,仍為9.8%。其中,農產品平均稅率為15.2%,工業品平均稅率為8.9%。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認真履行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維護了國家信譽,樹立了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自2002年起逐年調低進口關稅,關稅總水平由15.3%調整至目前的9.8%,農產品平均稅率由18.8%調整至目前的15.2%,工業品平均稅率由14.7%調整至目前的8.9%。其中,2002年大幅調低了5300多種商品的進口關稅,關稅總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加入世貿組織後降稅涉及商品最多、降稅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降稅涉及900多種商品,關稅總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國履行義務的最後一次大範圍降稅。
關稅政策體現導向性,發揮調控槓桿作用
2010年關稅調整政策,主要體現了以下一些導向:
繼續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對動物飼料、棉花採摘機、大型聯合收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和機械設備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
鼓勵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的發展。對電極漿料、照相手機用閃光燈組件等部分國內產能不足或技術性能指標不能滿足需要的電子、化工、信息技術產品原料,光通信用微光組件、小轎車車身衝壓件模具、大馬力發動機等有利於新技術引進及推廣套用的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
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煤炭、鋰輝石礦等能源資源類產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礎性原材料,槽式太陽能拋物面反射鏡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備及零部件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
及時反映國內外供需狀況和市場價格變化等情況。對磷酸、成品油、鄰二氯苯、硝基甲苯、取向性矽電鋼寬板、不鏽鋼制無縫鍋爐管、船舶用傳動軸、熱敏列印頭、接觸式圖像感測器、風力發電設備等產品不再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恢復最惠國稅率
協定稅率產品範圍更廣,優惠幅度更大
與2009年相比,2010年我國實施的協定稅率產品範圍更廣、優惠幅度更大。
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寮國五國的商品實施《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包括1767個稅目,這些稅目的平均稅率為8.9%,相對於最惠國稅率,平均優惠幅度為23.3%。對原產於智利的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包括7029個稅目,平均稅率為1.3%,平均優惠幅度為87.7%。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商品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包括6240個稅目,平均稅率為5.3%,平均優惠幅度為43%。對原產於紐西蘭的商品實施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包括7040個稅目,平均稅率為4.0%,平均優惠幅度為61.6%。對原產於新加坡的商品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包括2753個稅目,稅率均為零,平均優惠幅度為100%。
自2010年起,中國—東協自貿區協定將實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稅,雙方90%以上的商品將實施零關稅,中國—東協自貿區將全面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
此外,2010年我國將繼續對寮國、衣索比亞等41個最不已開發國家的部分商品實行特惠稅率,其中絕大多數商品實施零稅率,並且稅目範圍涵蓋了我國自上述國家進口的絕大多數商品。

關稅壁壘

在各國對外貿易管理中,為達到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的生產和企業,除了海關管理中採用的關稅措施,即我們通常說的關壁壘外,還有一些不同的措施,我們稱為非關稅壁壘措施。它比關稅壁壘更具隱蔽性和歧視性,對進口的限制作用更大。非關稅壁壘一般有幾下幾種:
5、進口和出口國家壟斷;
6、政府採購政策;
7、國內稅
8、進口最低限價以及禁止進口;
10、海關估價制;
11、進口商品徵稅的歸類;
12、技術標準
13、衛生檢疫規定;
14、商品包裝和標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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