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1999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成立,作為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教育部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時間:1999年9月
  • 批准單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屬於:教育部
中心介紹,機構與職能,主要負責人,政策規定,

中心介紹

2006年2月,為進一步做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經教育部黨組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將“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更名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中心內設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中國小學生資助工作處、信息與法律處、外資貸款處、政府採購處、財務處、辦公室、資金管理處等八個處(室)。
主要職責任務:
落實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要內容的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推動相關工作;落實以“兩免一補”(免書本費、免學雜費、發放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為主要內容的義務教育階段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政策,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中國小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推動相關工作;負責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的執行及管理工作;承擔教育部直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及具體項目的採購工作;負責完成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和“兩免一補”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目前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運行機制,並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內設“教育部政府採購中心”。同時承擔工作職責有,負責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的執行與管理工作;承擔教育部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與管理工作。

機構與職能

(1)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和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諮詢、培訓與信訪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組織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等工作;負責落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2)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負責推動落實中職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職學生資助信息;開展中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諮詢與信訪工作,受理相關舉報投訴;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地方中職學生資助工作。
(3)中國小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措施;負責學前教育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等工作;負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中國小和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中國小和學前資助政策宣傳、諮詢、培訓與信訪工作;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部級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4)信息與法律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數據統計制度與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資助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高校學費補償與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的落實;組織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發布學生資助工作動態信息與簡報;組織開展高校和地方學生資助管理幹部的業務培訓;負責有關學生資助工作中法律事務的諮詢與指導,協調解決有關法律事務;組織學生資助工作績效評價。
(5)外資貸款處:參與外資貸款與贈款項目的談判和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外資貸款與贈款教育項目的執行與管理;組織開展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6)政府採購處:負責組織實施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集中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政府採購項目;組織實施外資貸款項目招標採購工作;組織開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7)財務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金等學生資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政府採購項目資金與外資貸款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中心事業經費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8)辦公室:負責保障中心業務正常運行的綜合協調、重大事項督辦與日常事務管理。負責人事、勞資、保險、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記、運轉、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工會、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辦公場所安全與後勤保障服務;協助黨支部組織開展黨務工作。

主要負責人

主 任: 張光明,男,1956年出生,中共黨員。主要職責,全面工作和高校學生資助工作。
副主任: 馬建斌,男,1964年出生, 主要職責,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副主任: 塗義才,男,1964年出生,中共黨員。主要職責,中國小學生資助和宣傳工作。
副主任: 劉宜,女,1955年出生,中共黨員,主要職責,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

政策規定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
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範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契約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係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檔案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繫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複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儘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紮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式、方便民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紮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儘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定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小學生資助政策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樸。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 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範、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 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一伙食卡。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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