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民主主義

財政民主主義是指人民代表機關對公共財政進行決定,理論依據是財政民主主義所要求的是人民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民主主義是
  • 概念:人民代表機關對公共財政進行決定
  • 理論依據:財政民主主義所要求的是人民通
  • 基本內容:一般情況下,財政民主主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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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定義

財政民主主義是指人民代表機關對公共財政進行決定、管理、監督的重要原則。民主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公民的需求。財政民主的目的在於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財政的權力,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運行問題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理論依據

財政民主主義所要求的是人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在現代社會,由於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大多是由人民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因此財政民主主義又被稱之為財政議會主義,其直接的要求是,一國的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議會的同意才能付諸實施,否則即屬於違法。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主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它其實只是憲法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
財政法之所以如此強調財政的民主基礎,與財政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就財富的占有量來看,現代國家財政收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一般維持在35%左右,北歐的高福利國家甚至超過60%。如此大量的資金集中在國家手中,通過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形式不斷循環,使得現代財政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遠非過去所能比擬。
財政成為國內最大的消費者、資金持有者和信用保持者,有足夠的能力引導個人的生產和消費,達到調節經濟景氣周期的作用。由於財政收入實際上來源於人民,理論上又是用之於人民,因此,對於如何收取和支配這些資金,人民應該擁有最後的決定權。議會作為人民的代議制機構,對財政計畫的每一個環節,自其一開始就必須參與決策。財政不僅是經濟運轉的重要推進器,同時還是政治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因此,每年的財政預算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計畫,也是來年的重大政治活動的安排。這些活動在重要性上絕不亞於一般的法律制定,從政治民主的角度看,也應該由人民行使最後的決定權。如果排斥財政民主,拒絕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參與決策,實際上剝奪了人民在政治上的參政議政權,這在現代民主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的今天是無法接受的。
從理論上看,儘管財政總是被界定為一種公共物品,但公共性並不是財政活動的必然結果,而只是財政活動所追求的一個目標。在現實生活中,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不能將公共性視為財政活動的當然前提。為了防止財政機關濫用“公共”的名義,必須引入民主的機制,由人民自己決定何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過何種途徑實現,等等。財政民主主義保留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正是實現財政活動公共性的重要程式保障。也許,即便實行財政民主,也不能保證每項財政活動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但是相比委諸財政機關自主決定而言,這種方式是最可取的。

基本內容

一般情況下,財政民主主義主要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議會審批。如果一國的預算制度較為完善,能夠覆蓋所有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形式,需要經過議會審批的重大財政事項主要表現為年度財政預算。
在一定程度上,財政民主主義是與現代預算相伴而生的。以英國為例,隨著1215年《大憲章》的問世,作為納稅人代表機構的議會,獲得了租稅的立法權,對國王的稅收權力開始實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後,在議會與國王的長期鬥爭中,議會權力雖然屢受挫折,但在總體趨勢上還是逐步擴大。1640年“光榮革命”之後,議會開始取得財政支出方面的控制權,除了王室政府為執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支出外,就連王室的年俸也必須經過議會的審批。到17世紀末期,國家預算基本形成,議會不僅控制了政府的支出權,還將這種權力擴大到事後的審計監督。18世紀60年代,國王交出王室的世襲財產收入,換取由下院審批的對王室的年度財政撥款。資產階級由此控制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1787年英國首相皮特任內,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要求取消英國財政傳統上的專收專用制度,將所有基金合併為統一的“聯合王國綜合基金”。除特殊情況外,所有財政收人都納入這一綜合基金中,一切財政支出也都從綜合基金撥付。1816年,聯合王國綜合基金形成。到19世紀中葉,議會通過預算對財政權的控制最終實現,不僅政府每年經費必須事先經議會核准,財政撥款按預算執行,而且還直接設立監督機構,審查各項經費是否按指定用途有效運用。
英國議會通過對預算的控制,基本上實現了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這個過程其實也就是財政民主主義得以確立的過程。經過幾百年的演變,雖然最初作為預算控制對象的國王在各國已經不復存在,或者不再發揮重要作用,但受權力分立觀念的影響,預算制度仍然作為現代民主的實現機制保留下來,以達到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目的。不過,由於各國國情不同,預算制度的實施能否真正實踐財政民主,結論是很難一致的。一般而言,以下幾個因素會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議會是否擁有獨立於政府的強大權力。如果議會代表的選舉機制不健全,或完全由政府官員把持議會,即便有議會審查和批准預算,也只能流於形式。
第二,預算是否覆蓋全部財政收支範圍。如果進入預算的資金只是全部財政資金的一部分,預算制度在實現財政民主方面的功效也會被抵消。
第三,與預算有關的財政信息能否做到公開、透明。如果整個預算過程都在“黑箱”中操作,不向社會公開,議會的審批也難免脫離人民的意志。
第四,預算監督是否存在強有力的、法制化的常規渠道。如果違反預算的收支行為不受制約,財政民主就只是一種糊弄人民的高級障眼法。從這個意義上說,財政民主主義與整個社會的法治文明是互動的連線體,財政民主主義必須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上才能發揮功效,而財政民主主義的實施本身又是對民主和法治的有力促進。
財政民主主義對我國財政活動的要求具體表現為,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在財政實踐中,受人員構成和工作方式的制約,財政民主主義不可能滲透到財政活動的每一個細節,財政行政機關具體問題上的自由裁量必須得到尊重。因此,除了對財政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應該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議會主義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儘管如此,由於預算編制過於粗糙以及預算審批的專業性過強,財政議會主義所具有的民主功能實際上並未得到充分釋放。特別是由於自收自支的預算外資金大量存在,不需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審批,財政民主主義實際上存在很大的效力真空。因此,除了加強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自身的建設,提高其參政議政的能力外,我國的預算制度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除此之外,財政民主主義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首先要求政府的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其次還要求依法保證新聞媒體對財政事項的採訪自由,將財政行為的全過程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最後,應當借鑑先進國家的經驗,在人民代表大會的運行模式中設立專門的財政監督機關,使人大審計、政府審計、社會審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當然,監督的目的在於提高財政執行的效率,最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決定權。因此,財政民主主義的首要內容仍然落實在人民的財政決策權上。

現實意義

財政民主是現代財政法關注的核心,也是整個財政法的立法基礎。財政民主主義的實施,對於確立財政法的發展方向、解決現實生活中的財政混亂、樹立中國財政法治的形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財政一直是政府主導型的財政,政府在各項財政決策中事實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儘管我國政府一再宜稱自己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但由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缺乏直接的利益制衡機制,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可能難於脫離自己的部門本位。如果肯定重大財政問題應當經過人民同意,如果承認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就應當將財政民主主義的要求落到實處。從實際效果看,近年來我國財政領域的混亂現象,如政府亂收費問題、預算外資金體外循環問題、政府間財政關係極不穩定的問題等,都與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權力欲望過度膨脹有關。如果不從財政民主主義著眼,而是任由政府部門在內部進行利益分配的微調,問題是很難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的。
近年來,隨著財政改革步伐的日漸加快,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只有以財政民主主義作為根本指導原則,才能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正確目標模式。偏離了財政民主,偏離了人民對財政的自主決定權,無論怎樣強調財政的公共性、強調財政與公共服務的聯繫,在理論上都很難令人信服。因此,考慮到稅費改革、財政支出改革等多方面的新情況,有必要在財政民主主義的指導下重構我國財政法律制度。
當然,財政民主主義的落實會受到諸多外在條件的制約,例如,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能,完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促進政務信息的公開,開拓人大監督的制度渠道,等等。因此,只有將財政改革置於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大環境之下,才可能收到預期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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