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費

誤餐費

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發放誤餐補助。 誤餐補助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誤餐費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補助,所以叫誤餐費。如醫生開刀,錯過中或晚餐時間,發給的補助餐費就叫誤餐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誤餐費
  • 外文名:Meal fee
  • 特點:誤餐補助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 相關法律: 國稅發[1994]89號
  • 標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設立意義,規定標準,相關檔案,

設立意義

關於誤餐費是國家勞動部門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一定的關愛和保護意義。
誤餐費和午餐費都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但會計帳務必須處理好,以免和稅務部門發生不同觀點。
正確做法是,誤餐費應列入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同時必須有相應的報銷憑證,根據憑證發放領取,不要和工資一起發。
誤餐費應列入應付福利費(註:2007年起新的會計準則不再要求計提,可直接列入管理費用),不發到個人可以不交所得稅。如果發到個人就應作為個人收入交個人所得稅。

規定標準

對外出的誤餐費,企業和事業單位有不同的標準;事業單位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按下述標準掌握:
(一)工作人員到外省市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二)到外省基層單位實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一伙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可憑車船票加發20元一伙食補助費。
(四)本市工作人員跨地區至本市其他區縣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單位或回家用飯,需要在飯館或招待所買飯的;每天補助6元。
(五)各單位派往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個縣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凡吃、住和工作在當地的,每人每天發給一伙食補助費4元。
(六)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企業人員實際出差所發生的誤餐費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在費用中列支,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種津貼、補貼、誤餐費等支出已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企業屬於按月在工資中發放的誤餐費不得在計稅工資外多列費用支出,實行效益工資辦法的,在效益工資中解決。

相關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檔案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82號)檔案規定了不徵稅的誤餐補助範圍,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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