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後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契約。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種產品,約定乙在試用一周內再決定是否購買,該買賣即為試用買賣。這種買賣常見於某些新產品的推銷銷售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用買賣
  • 外文名:Try to buy and sell
  • 釋義: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
  • 基本特徵:法律特徵
  • 領域:推銷銷售
  • 拼音:shi yong mai 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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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徵

試用買賣與一般買賣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享有先行試用標的物的權利。在一般買賣中,出賣人並無讓買受人試用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試用買賣中,出賣人於買賣成立前有義務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試用買賣中出賣人的這一義務不是履行行為,也不是一般買賣契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而是與買賣相關的出賣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出賣人不按約定讓買受人試用時,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由其試用,否則試用契約不能生效。
2、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試用標的物後在一定期限內表示認可為買賣契約的生效條件。試用買賣契約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契約並未生效。只有契約成立後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並經買受人認可,買賣契約才可生效。因此,試用買賣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契約。買受人認可標的物,則為條件成就; 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則為條件不成就。根據試用買賣契約,出賣人有允許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買受人則享有自由決定是否購買的權利,在其決定購買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

法律效力

由於樣品買賣是在買賣關係中附加了出賣人的一項“須按樣品的品質標準交付標的物”的擔保,因此,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還產生下列效力:
1、出賣人應按樣品所確定的品質標準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因為樣品買賣是以約定的樣品來確定契約最終應當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因而樣品約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義。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保證樣品不受損害,以免影響當事人對樣品的認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樣品的品質進行說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樣品品質,來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是否與樣品一致。這種說明,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或者經過雙方同意。樣品買賣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及其說明的品質不相一致的,即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品質好於提供的樣品的除外。如果買受人以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不符而拒絕受領標的物時,應由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的品質相符,否則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應由買受人就標的物的品質不符樣品的品質負舉證責任。
2、樣品買賣是以樣品來決定標的物的質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就不發生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樣品存在隱蔽瑕疵,買受人無法從表面看清樣品有無瑕疵的,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契約法》第169條對此做出特別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是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仍然應當符契約種物的通常標準”。據此,在樣品有隱蔽瑕疵而買受人不知道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符合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否則,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的質量相同,出賣人也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規定

《契約法》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適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契約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使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試用買賣契約

契約編號: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定,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後列標示機械,於契約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後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乙方認為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若其損害系製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並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於契約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後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調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後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於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契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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