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規定

為充分發揮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式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規定
  • 執行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主要內容: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
  • 類別:法律法規
第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
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託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 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契約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註冊號。
第四條 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主契約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契約。
(四)直接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五)出質註冊商標的註冊證複印件。
(六)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並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檔案,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檔案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註冊商標的清單(列明註冊商標的註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範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註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第七條 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並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商標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契約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九條 質權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撤銷登記:
(一)發現有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
(三)出質的註冊商標因法定程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第十條 質權人或者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契約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檔案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定或相關證明檔案;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託書;
(六)其他有關檔案。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辦理變更註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 因被擔保的主契約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檔案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定;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託書;
(六)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二條 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後,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註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檔案辦理註銷申請: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解除質權登記協定或者契約履行完畢憑證;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託書;
(六)其他有關檔案。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商標局設立質權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廢止。
附屬檔案:1.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略)
2.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略)
3.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略)
4.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申請書(略)
5.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補發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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