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2009年7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9〕50號印發《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該《意見》共26條,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9〕50號
  • 印發時間:2009年7月9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9〕5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制定的《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九日

意見

安徽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商標品牌帶動效應,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 提供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併作為質押物。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作為質押物。
一個商標有2個或2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所有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
(三)商標專用權存有爭議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折價計入被質押的股權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借款人應持《商標註冊證》和貸款人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提出書面貸款申請。
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負責擬制並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七條 貸款人在進行貸前調查時,應對借款人的資料真實性、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擬質押商標的基本情況和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覆。
第八條 貸款人在進行貸時審查時,應嚴格審查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審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貸風險和還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請人的貸款額度。
第九條 貸款額度以擬質押商標的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按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並可依規定浮動。
第十條 擬質押商標的價值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評估認定,也可由借款人委託貸款人認可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出具的商標價值評估報告認定。
第十一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貸款意向的,借款人持商標價值評估報告和相關材料與貸款人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和借款契約。
第十二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後,借款人應在簽訂該契約之日起15日內持該契約和相關材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妥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並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後,方可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 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質權轉移的,出質人應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商標專用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進行貸後監控時,有權依據借款契約監督貸款資金用途;並應持續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以及被質押商標的市場價值變化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 借款人按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後,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貸款人應在借款契約終止的同時將《商標註冊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十八條 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據契約約定,依法行使質權,變賣商標專用權,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質權人從拍賣或變賣商標專用權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後,有剩餘金額的,退交出質人;優先受償後,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不足部分金額向借款人追償。
第十九條 各貸款人應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並加強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真實性等原則對商標專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不實,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二十一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可以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借款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及時指導借款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徵詢借款人商標專用權利狀況等信息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提供協助。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溝通機制。
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筆數、金額、期限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向當地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並抄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年度向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通報中國馳名商標、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貸款人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式,應切實加強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監控和貸款收回與總結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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