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

診所

診所,又名診療所、醫療所、衛生所、醫療室。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准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診所
  • 外文名:Aclinic; A dispensary
  • 詞語解釋:醫療機構名稱
  • 出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名稱
1.私人開業的醫生診治病人的場所。
王西彥 《人的世界·第四家鄰居》:“回國後,最初自己開診所,後來進醫院當醫師。”
2.泛指規模較醫院小的醫療所。
3.診所在我國的作用十分顯著,由於我國農村人口較多,分布不均勻,大型醫院滿足不了數量如此之多分布區域如此之廣的農村人口。所以,大力推廣小型診所既划算又惠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