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 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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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訴訟時效制度簡介: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中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可見,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獲取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適用情況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情況: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中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適用範圍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範圍: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於債權關係——對違反契約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法規對於索賠時間和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係範圍內,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姓名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中的署名權等不受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制度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事實:
2、訴訟時效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1、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範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內容(時效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定變更法定的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3、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於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後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後果的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權利人要能夠行使請求權,原則上應當符合兩個條件:客觀上必須有權利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權利人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此處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因此《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結合各類民事法律關係的不同特點,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 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契約的,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在契約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契約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8.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對此如果毫無限制,則意味著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是無期限的,因此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效力

訴訟時效制度效力: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1、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價值權衡

訴訟時效制度價值權衡: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之間進行了權衡。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於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於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過於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則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進而破壞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因此《規定》一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的強制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另一方面,《規定》也充分體諒並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了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乃是義務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分,但沒有賦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釋明權,從而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進行了平衡。
其次,《規定》對程式安定的價值予以了體現。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除了包含實體公正的價值之外,亦包含程式公正的機制。而程式安定價值即為程式公正的重要表征之一。在程式運作的層面,程式安定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程式的有序性、終局性、不可逆性等。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為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或者片面允許當事人依憑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訴訟程式反覆進行,則勢必會危及和破壞程式安定的價值。由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變訴訟的終局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將會對程式的安定性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為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於一審,除非二審的時候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否則對於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尤其是,當事人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就此條規定而言,程式安定以及程式公正成為了立法者優先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對前者進行優先保護。作為一項在兩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從其創設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追求流轉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讓渡和犧牲其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債務人違反義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基礎中存在“惡”的一面,法律解釋者就應當在解釋的過程中將此一制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人們“善”的觀念的方向不斷引導,即應側重於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作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一條排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幾種債權屬於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而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規定》第四條對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規定》在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既可以作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情況下,都作了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同時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對前述三種法定事由進行了擴張解釋,在此基礎之上,《規定》第十條對其再次予以了擴張,對“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作了規定嗎,體現我們法律是非常公平公正的,樣你們感受到法律是非常公平的 。

意義

訴訟時效制度意義:
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應該有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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