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的利益(民事訴訟理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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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利益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它是建立在程式法和實體法之間的一道關口。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與實效性。訴的利益的產生與利益法學思潮密切相關。研究並運用確認之訴的訴的利益理論既有利於防止濫訴也有利於保障訴權。法官在判斷確認之訴案件當事人是否具有訴的利益時,應從原告、國家、被告三者的立場進行考量,審查其是否符合確認之訴的訴的利益之要素要求,即確認對象應以當前的法律關係為原則,以過去和將來的法律關係以及事實為例外;確認之訴作為解決糾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實效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的利益
  • 外文名:profit of actions
產生,定義,

產生

關於訴的利益的產生,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19世紀以後,隨著確認之訴被確立為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訴的利益概念才被提出並加以討論。因為在這之前,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的提起,無需訴的利益作為其要件,因而訴的利益的概念沒有單獨進行討論的必要。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之利益理論的產生不是突兀的、沒有根源的,它是某種法哲學思潮影響的產物,該法哲學思潮就是利益法學。

定義

對於“訴的利益”的稱謂,各國不盡相同,法國稱“利益”,德國稱“權利保護必要”或“權利保護利益”,奧地利稱“訴訟前提”,日本、葡萄牙和澳門等稱“訴之利益”,我國台灣地區兼有德國和日本的稱謂。雖然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訴的利益這一術語已被學術界認可。我國司法實務中也已出現不少運用訴的利益理論說理裁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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