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

一、禁燃區定義
(一)禁燃區是指市政府劃定的除集中供熱單位外,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漿、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頁岩、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氣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質燃料;
2.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劃定原則
(一)統一划定,分步實施。市政府統一明確禁燃區劃定標準,各縣(市、區)政府在劃定區域內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改造、替代等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區。
(二)由內到外,突出重點。結合本市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城市路網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按照由內到外、由中心城區向周邊縣(市、區)擴展的原則劃定禁燃區。
(三)結合發展,適時調整。市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要求,適時拓展禁燃區劃定範圍。
三、禁燃區範圍
市區下列區域為禁燃區: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許昌縣城市建成區(四至範圍由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適時調整),省級以上產業集聚區。
禹州市、長葛市、鄢陵縣、襄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通知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燃區範圍。
四、禁燃區建成時限
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許昌縣城市建成區及所屬的省級以上產業集聚區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禁燃區相關規定。
禹州市、長葛市、鄢陵縣、襄城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燃區建設時限,但最晚不得遲於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所屬的省級以上產業集聚區同步執行禁燃區相關規定。
五、保障措施
(一)各縣(市、區)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禁燃區建設,制定禁燃區建設方案,並於2014年底前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備案。自即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不得將其他燃料燃用設施改造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逐步取消關閉禁燃區內的高污染燃料銷售網點,2015年底取消關閉到位。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內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應當在規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嚴禁未經登記的鍋爐繼續使用。
(二)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禁燃區建設的管理,將禁燃區監管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組織街道、鄉鎮加大動員和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
發改、工信、規劃、建設、環保、工商、質監、城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套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清潔能源。
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高質量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供應需求。
(三)違反本方案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各縣(市、區)政府要將禁燃區建設和監管工作納入督查重點,及時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因工作不力導致未能完成任務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各級政府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禁燃區環保公益廣告,倡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理念,充分發揮媒體和民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建共管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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