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擴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稱禁燃區)範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長政發〔2010〕26號)中劃定的範圍擴大至高新區、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行政區域,望城區的高塘嶺街道、喻家坡街道、大澤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島街道、金山橋街道、黃金園街道,長沙縣的星沙街道、湘龍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暮雲街道、南托街道、長龍街道、安沙鎮。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煤和煤質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通告要求,在禁燃區內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混空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輕質柴油、電等清潔能源。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設施,違者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
四、禁燃區內仍在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轄區政府依法查處。
五、市發改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地稅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
六、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告,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完成轄區內燃煤鍋爐和餐飲爐灶的淘汰和清潔能源改燒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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